演绎法,是从既有的普遍性结论或一般性事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一种方法。由较大范围,逐步缩小到所需的特定范围。
演绎方法促使侦查人员在各种侦查过程中用全面、整体的方式来看待物证、受害人和犯罪人行为,它的价值就体现在侦查过程的普遍完整性上。这就意味着案件侦查需要更多、更完整的工作而不是可以减少侦查,即要求更多时间、更准确的侦查活动,而不是狭窄、快速地确定侦查方向。
进行事件再现的刑事科学家要遵循科学方法的基本原则。
在科学里,归纳是推理的开始,是研究的起点。而演绎则形成有效的论证,这一论证是希望得到的论证。刑事科学不能仅从它得出的结论上去衡量;也应该从证据被检验、解释过程的合理性的角度去判断。在书写的报告或法庭证词里,刑事科学家提出的任何观点必须有一个事实和理论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得出的结论就失去了有效性并应嘲笑这个结论。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对作为推理基础和其他人观点依据的前提假设持有怀疑的态度,同时对自己的前提假设也应有这种质疑的态度。也就是对推理过程的前提假设进行质疑,这种质疑是不带任何偏见的。也就是批判性思维。
批判性思维是对通过观察、实验、反省、推理或是交流得来的信息进行积极、巧妙的概括、运用、分析、综合和评估的智力运作过程。批判性思维作为信念和行为的指导方针而存在。批判性思维按其动机不同也有所差别。当动机出于自私目的时,批判性思维常常表现在考虑自己的或小群体的利益。因此无论它的时效方面有多么的成功,这种批判性思维都有典型的智力缺陷。当动机出于公正和无私的目的时,尽管常被那些习惯用于自私目的的人们诋毁为“理想主义化”,但此时的批判性思维仍是高水平的智慧。
侦查人员必须有热情的去探究细微之处,愿意对所有的前提假设提出疑问,并对刑事科学和犯罪侦查技术相当熟悉,以至于能提出合理的、正确的疑问。除此之外,侦查人员还必须对自己有充分的了解。必须知道自己是什么样的人,并对自己的个性有全面的认识。必须能够辨别自己的需求、爱好、愿望和道德观,借此才能清楚地洞察一个特定犯罪嫌疑人的需求、爱好、愿望和道德观。这意味着侦查人员必须知道他们面临的是一类个人满足水平极不规范的犯罪群体,他们所有的问题都是针对受害人的生活,也为了解决他们自己的生活。侦查人员必须知道他们的力量、恐惧、幻想和弱点。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更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问题。
侦查人员在不具备自我认知和批判性思维技巧时就将自己的看法、需要和道德观转到侦查工作中将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没有经过专业教育和培训的侦查人员得出的结论普遍存在着对自身需求描述明显多于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模式的描述。为了避免这种不足,并让侦查过程具有严谨性、可分析性和客观性,侦查人员必须遵守如下思维策略:
生活经验:我们开始运用侦查或执法经验,或接受他人的某些经验作为我的推理基础之前,我们必须了解每种经验的确切性质。必须对来自经验的知识进行衡量和比较,要恰当的使用这种经验,而不能不加区分地运用。
直觉: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经验积累都将导致直觉的产生。直觉是在没有借助推理的、理性的、可解释清楚的过程就能知道或确信的某些东西。如果因为我们有一种信念,或者我们仅知道某些东西却不能用逻辑的方法说清它,这时的直觉本身就是罪魁祸首。因为直觉和内脏的本能反应完全可能是偏见、成见、固有观念和无知的延伸。他们可以极大地破坏侦查工作。除非能用可推理的、可解释清楚的论证过程说明它们的内在联系,否则这些直觉就应该被排除在侦查策略.建议和最终的侦查结论之外。
偏见: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切记对于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信息无论何时都要保持一种客观的态度,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影响着侦查结论,致使侦查结论像经过专门裁剪一样。侦查人员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总是必须避免产生偏见。通过根据客观情况得出的信息和对演绎推理技巧的精益求精可以消除这种偏见,也可以通过侦查人员请同行对自己的工作业绩和方法体系的自由评价来消除这种偏见。
演绎方法促使侦查人员在各种侦查过程中用全面、整体的方式来看待物证、受害人和犯罪人行为,它的价值就体现在侦查过程的普遍完整性上。这就意味着案件侦查需要更多、更完整的工作而不是可以减少侦查,即要求更多时间、更准确的侦查活动,而不是狭窄、快速地确定侦查方向。
进行事件再现的刑事科学家要遵循科学方法的基本原则。
在科学里,归纳是推理的开始,是研究的起点。而演绎则形成有效的论证,这一论证是希望得到的论证。刑事科学不能仅从它得出的结论上去衡量;也应该从证据被检验、解释过程的合理性的角度去判断。在书写的报告或法庭证词里,刑事科学家提出的任何观点必须有一个事实和理论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得出的结论就失去了有效性并应嘲笑这个结论。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对作为推理基础和其他人观点依据的前提假设持有怀疑的态度,同时对自己的前提假设也应有这种质疑的态度。也就是对推理过程的前提假设进行质疑,这种质疑是不带任何偏见的。也就是批判性思维。
批判性思维是对通过观察、实验、反省、推理或是交流得来的信息进行积极、巧妙的概括、运用、分析、综合和评估的智力运作过程。批判性思维作为信念和行为的指导方针而存在。批判性思维按其动机不同也有所差别。当动机出于自私目的时,批判性思维常常表现在考虑自己的或小群体的利益。因此无论它的时效方面有多么的成功,这种批判性思维都有典型的智力缺陷。当动机出于公正和无私的目的时,尽管常被那些习惯用于自私目的的人们诋毁为“理想主义化”,但此时的批判性思维仍是高水平的智慧。
侦查人员必须有热情的去探究细微之处,愿意对所有的前提假设提出疑问,并对刑事科学和犯罪侦查技术相当熟悉,以至于能提出合理的、正确的疑问。除此之外,侦查人员还必须对自己有充分的了解。必须知道自己是什么样的人,并对自己的个性有全面的认识。必须能够辨别自己的需求、爱好、愿望和道德观,借此才能清楚地洞察一个特定犯罪嫌疑人的需求、爱好、愿望和道德观。这意味着侦查人员必须知道他们面临的是一类个人满足水平极不规范的犯罪群体,他们所有的问题都是针对受害人的生活,也为了解决他们自己的生活。侦查人员必须知道他们的力量、恐惧、幻想和弱点。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更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问题。
侦查人员在不具备自我认知和批判性思维技巧时就将自己的看法、需要和道德观转到侦查工作中将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没有经过专业教育和培训的侦查人员得出的结论普遍存在着对自身需求描述明显多于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模式的描述。为了避免这种不足,并让侦查过程具有严谨性、可分析性和客观性,侦查人员必须遵守如下思维策略:
生活经验:我们开始运用侦查或执法经验,或接受他人的某些经验作为我的推理基础之前,我们必须了解每种经验的确切性质。必须对来自经验的知识进行衡量和比较,要恰当的使用这种经验,而不能不加区分地运用。
直觉: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经验积累都将导致直觉的产生。直觉是在没有借助推理的、理性的、可解释清楚的过程就能知道或确信的某些东西。如果因为我们有一种信念,或者我们仅知道某些东西却不能用逻辑的方法说清它,这时的直觉本身就是罪魁祸首。因为直觉和内脏的本能反应完全可能是偏见、成见、固有观念和无知的延伸。他们可以极大地破坏侦查工作。除非能用可推理的、可解释清楚的论证过程说明它们的内在联系,否则这些直觉就应该被排除在侦查策略.建议和最终的侦查结论之外。
偏见: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切记对于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信息无论何时都要保持一种客观的态度,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影响着侦查结论,致使侦查结论像经过专门裁剪一样。侦查人员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总是必须避免产生偏见。通过根据客观情况得出的信息和对演绎推理技巧的精益求精可以消除这种偏见,也可以通过侦查人员请同行对自己的工作业绩和方法体系的自由评价来消除这种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