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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修约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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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
挽尊的是××
瞎喷的是××
歪楼的是××
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人


1楼2011-03-04 22:36回复
    果断x


    2楼2011-03-04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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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30 06: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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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国公法中译本(上海书店版)

      中英天津条约


      3楼2011-03-0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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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鸿章

        曾继泽
        


        6楼2011-03-04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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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修新约清廷初立案   翻旧事颉刚再拟文
          却说同治六年为修约而开的公议以曾、左、李三人年末奏疏的一锤定音而落下了帏幕,接下来就是由恭亲王主持大局,从同治七年至八年之间为修约与英国公使阿礼国之间旷日持久的外交谈判。寒来暑往,于那唇枪舌剑,讨价还价之间,不觉一载时光悠悠逝去,中英《新定条约》和《新修条约善后章程:新修税则》终告完成。
          这是自第勹二次鸦勹片战争以来中国首次与列强之间进行的修约,虽然英国通过该约获取了如增开新商埠、纺织品正税与子母税捆绑征收、英商之中国式船只可于内河航运等新权力,但清廷亦籍此获取了如提高40%鸦勹片税、50%生丝交易税等成果,摒弃了英方原条件中废除厘金、内河行驶轮船和内地开设行栈等威胁国计民生的条款。从现代外交观点而言,是一个接近于双赢的结局。但是,在惯于从中国无偿攫取利益的英国人眼中,这是一个“退步的修改”。尤其是一些在对华贸易之中经营不善的商人,更加难以容忍,因此向英贸易部提出强烈抗议,反对通过修约。然而,他们却得到了这样的答复:“人们忽略了以下事实,即中国也和英国一样在修订条约时有权提出适合它自身的要求,因此以极不重要的一点牺牲涞达到一种谅解,利益不能算少。”(《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P91、13,英/伯尔平著)由此番答复联系之前李鸿章的奏疏,愈见其先见之明。从修约未能被英政府接受这一结果来看,此次清廷确乎收到了维护国家主勹权的一定效果。事后,主持修约的奕忻总结出如下几条经验:其一,坚持定见,申明原则;其二,立足原约,引据为凭,不可于条约之外复起新约;其三,责以信义,务令其诡辩之术无所施展,亦申明无信持强之约,中国必不能甘心接受;其四,中国提出相应之条件,以为抗衡之资;其五,把持机动灵活之原则,彼人所提条款,毋需一一拒绝,择其于中国无大害者,予以适当采纳。基于以上五点原则,遂引为今后办洋务的成例,“庶将来别国修约时,似亦可援此为式。”(《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68,P15)
          自此,清廷愈发重视对过往旧约的修订事务,希望籍此来遏止权益的不断对外流失,“不令出各国条约范围,以杜要求而示限制。”(前引书卷66,P13)恭亲王随附奏疏说,“至中国政令,向不以通商为务,而物产丰裕,更无所需假于外洋,本不必似彼之极意要求,致蹈商贾行径……惟彼有求于我,而我一无所责于彼,虽足以示中国宽大,特恐彼视中国太易,更生非分之想,是以臣衙门亦拟数条向彼商办。”(前引书卷63,P5)从这段奏疏之中,可见清廷在经历了多次对外军事和外交的失败后,于痛定思痛后,总结出以攻代守,防微杜渐的处理国际事务的方针。虽然这个方针还是建立在闭关自守的主体政策之下,但毕竟是一种显著的改变,从完全的被动挨打,受列强愚弄的困境之中开辟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新途径。至于其局限性,则不属于本文讨论内容,故不赘述。本着这一宗旨,清廷开始逐步尝试着在“修约”外交中“力图振作,有所作为”。
          此种认知发展至光绪年间,已渐渐从为应对列强“修约”的防御,进一步发展为主动修约维勹权的新外交思想主张。率先在清廷内提出这一思维的正是以郭嵩焘、曾纪泽等驻外公使为代表的少壮洋务派,他们由于广泛接触了西方思想和文化,眼界与思维较之国内的朝臣更加开阔,对修约在近代国际关系准则之中的重要性亦有着非同寻常的深刻认知。虽然在“积弱之国”的大背景下,他们在交涉过程中往往举步维艰,但是在积累了许多经验教训之后,足以使之认识到通过不断修改不平等条约,可以逐步收回中国丧失之主勹权的重要意义所在。正如曾纪泽所说的那样,“改约之事,宜从弱小之国办起。年年有修约之国,即年年有更正之条。至英、德、法、俄、美诸大国修约之年,彼亦迫于公论,不能夺我自主之权利。则中国收复权利,而不著痕迹也。”(《使西日记》,P62、84,曾纪泽著,张玄浩辑校)
          


          7楼2011-03-04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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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亲王奕

            总税务司赫德
            


            9楼2011-03-04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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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早期外交理论家、实践家——薛福成


              12楼2011-03-04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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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首任驻外公使——郭嵩焘


                13楼2011-03-04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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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30 06: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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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庭芳,字文爵


                  15楼2011-03-04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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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横插手德使逞强硬   议变法文爵设奇谋
                    这个成果取得于光绪六年(纪元1880年)八月,由李鸿章所主持的与巴西之间进行的订约谈判之中。谈判伊始,清方即提出“参酌西国公法,问案专归地方官,而科罪各照其国”。也就是说,这个条约彻底摒弃了领事裁判权,但在法律适用性方面则因人而异,引入他国律例。客观的说,这是一个相当务实的折中性方案,是清廷经过长久的深思熟虑和多方理论准备之后做出的首次尝试,但巴西方面显然不愿接受这样的结果。他们提出的拒绝理由是,如果从此破例,则恐“招各国之怨”。在清廷方面,自然不希望多年筹备就此付之东流,尤其是巴西在他们看来确实是一个可以打开局面的弱小之国,交涉的困难远不及欧西国家那样强大,特别符合曾纪泽、薛福成等人提出的“由易及难”的外交方略,因此对通过此次谈判打破领事裁判权的惯例给予了相当大的期望值,采取了一步不退的态度,双方在天津的谈判因而陷入僵局,直到打破僵局的人物突然出现。
                    这个人就是德国公使巴兰德,一个偶然插入却又必然出现的人物。他这次适逢其会的出现诚然是一种偶然的出现,而其背后所代表的列强坚持领事裁判权上的立场又确定了其必然的性质。即使没有德国公使来干涉,一旦谈判旷日持久的进行下去,终究也同样会惊动列强,共同出面。巴兰德以喧宾夺主的姿态公然对清廷提出,“乃定为被告之所属官员专司讯断,各照本国律例定罪。”即维持领事裁判权。在德国公使的支持下,巴方的立场也愈发强硬起来,抵销了中方之前所在出的大部分外交努力。但是,李鸿章还是没有放弃努力,在最终签约时写入了“将来另议中西交涉公律,巴国应照办”的条款。巴西也据此承诺将来如果其他国家放弃领事裁判权,巴西亦不得例外。这样一种预埋伏笔的策略,对清廷而言可谓是一种有限的胜利,因此李鸿章在回奏中也说,“虽公律骤难定议,究为阳物紧要关键,特倡其说,以作权舆。”(《清季外交史料》卷22,P23—25)总体来说,清廷正在逐步实践着从小国做起的外交方略,但从根本上而言,尚未敢触及大国利益。且这种实践在外交实际之中并无太多建树可言,而自《中西条约》之后,清廷也再没有什么可圈可点的外交作为。而这种长期且时常处于停顿状态下的筹备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外交范围的不断扩大,国人对国际法的认识愈发深刻,所遭到的批评也愈发尖锐起来,朝野上下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呼声更是日益激烈。
                    时至光绪二十四年(纪元1899年)正月,深受维新思想影响的出使美、日、秘鲁大臣伍廷芳(字文爵)在请求朝廷“变通成法”的奏疏之中再次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并随折复上了一个裁权方案,析其成因。伍氏认为,领事裁判权的形成不完全在于列强“专恃强以凌人”,而是有一定的籍口方能于中取事。“一则谓我限以通商口岸,民人应就近归彼领事管辖;二则谓我刑律过重,彼实不忍以重法绳其民。”在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具体办法上,伍氏借鉴了日本废约的一些经验办法,他对比了中日之间的异同,认为两国曾经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继乃憬然觉悟,幡然变计,不肯以两端碍其自治,而国以寝强。”由是,伍氏强调必须效法日本的维新政策,实行变法,从根本上消除列强的籍口,如此则可“为一劳永逸之谋”。主要方法有两条:其一是主动打破通商壁垒,“无论大小各国皆与通商。沿海地方,择最繁华一、二省先议举行,其余酌分年限,次第开办。各国商民准其任便居住。”在他看来,立约之初禁止内地通商是十分失策的,现在必须彻底扭转过来,这样对列强表示“凡教士商民在我国者,我既任保护之责,即当有约束之权”,这样,列强们就再也无法用前面提及的两条籍口来规避取消领事裁判权。其二则是要去清廷主动修改律法,“采各国通行之律,折中定义,勒为通商律例一书,明降谕旨,布告各国。所有交涉词讼,彼此有犯,皆以此为准。”一旦新法订成,“教民教士知所警,而不敢妄为。治内治外有所尊,而较为划一矣。”(《伍廷芳集》上册,P48—50)
                    


                    16楼2011-03-0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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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著名外交家董恂


                      18楼2011-03-04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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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董恂也因此成为中国外交史上不可不特书一笔的人物。虽然他没有留下象曾纪泽、薛福成那样的理论性文字,但就实践成果而言,他是堪与曾纪泽比肩的一位著名外交家。
                        总而言之,清廷基于维护自身统制利益的前提下,又通过接触欧洲思想,逐步完善了自身的近代国家主勹权理念。而这种理念折射于外交之上,就是从本文第三章开始到现在的一系列努力所体现出来的。当然,清廷的努力对于一些海外殖民地尚不广泛,自身国力不强的中、小型国家尚存在一定的制约能力,而当其面对真正的欧西列强之时,就很难有所作为了。尤其象同治七年与英国这样一个头号强国修约时,就被对方以“所派之领事官内,绝无商人兼充”的强硬态度而一口回绝,该条款也未能列入《新定条约》。在这里,完全是强国对弱国的轻蔑态度占据了主题。由是,我们又不免再三提及“弱国无外交”的调子,在客观认识清廷修约的历史事实的同时,更要认识到自强的意义所在。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国家为后盾,不平等的条约就不会因某种主观上的努力而消除。这一点,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是必须牢记不忘的“游戏规则”。
                        好,在结束对清廷对领事制度和领事裁判权的外交活动介绍之后,我们将进入下一个外交要点——关税,考察清廷在这方面又有那些值得借鉴的举措和应该汲取的教训。


                        21楼2011-03-04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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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第七任驻美公使崔国因


                          22楼2011-03-04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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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师翁同龢,字心存


                            25楼2011-03-04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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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30 06: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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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名臣张荫桓,字樵野


                              27楼2011-03-04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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