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横插手德使逞强硬 议变法文爵设奇谋
这个成果取得于光绪六年(纪元1880年)八月,由李鸿章所主持的与巴西之间进行的订约谈判之中。谈判伊始,清方即提出“参酌西国公法,问案专归地方官,而科罪各照其国”。也就是说,这个条约彻底摒弃了领事裁判权,但在法律适用性方面则因人而异,引入他国律例。客观的说,这是一个相当务实的折中性方案,是清廷经过长久的深思熟虑和多方理论准备之后做出的首次尝试,但巴西方面显然不愿接受这样的结果。他们提出的拒绝理由是,如果从此破例,则恐“招各国之怨”。在清廷方面,自然不希望多年筹备就此付之东流,尤其是巴西在他们看来确实是一个可以打开局面的弱小之国,交涉的困难远不及欧西国家那样强大,特别符合曾纪泽、薛福成等人提出的“由易及难”的外交方略,因此对通过此次谈判打破领事裁判权的惯例给予了相当大的期望值,采取了一步不退的态度,双方在天津的谈判因而陷入僵局,直到打破僵局的人物突然出现。
这个人就是德国公使巴兰德,一个偶然插入却又必然出现的人物。他这次适逢其会的出现诚然是一种偶然的出现,而其背后所代表的列强坚持领事裁判权上的立场又确定了其必然的性质。即使没有德国公使来干涉,一旦谈判旷日持久的进行下去,终究也同样会惊动列强,共同出面。巴兰德以喧宾夺主的姿态公然对清廷提出,“乃定为被告之所属官员专司讯断,各照本国律例定罪。”即维持领事裁判权。在德国公使的支持下,巴方的立场也愈发强硬起来,抵销了中方之前所在出的大部分外交努力。但是,李鸿章还是没有放弃努力,在最终签约时写入了“将来另议中西交涉公律,巴国应照办”的条款。巴西也据此承诺将来如果其他国家放弃领事裁判权,巴西亦不得例外。这样一种预埋伏笔的策略,对清廷而言可谓是一种有限的胜利,因此李鸿章在回奏中也说,“虽公律骤难定议,究为阳物紧要关键,特倡其说,以作权舆。”(《清季外交史料》卷22,P23—25)总体来说,清廷正在逐步实践着从小国做起的外交方略,但从根本上而言,尚未敢触及大国利益。且这种实践在外交实际之中并无太多建树可言,而自《中西条约》之后,清廷也再没有什么可圈可点的外交作为。而这种长期且时常处于停顿状态下的筹备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外交范围的不断扩大,国人对国际法的认识愈发深刻,所遭到的批评也愈发尖锐起来,朝野上下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呼声更是日益激烈。
时至光绪二十四年(纪元1899年)正月,深受维新思想影响的出使美、日、秘鲁大臣伍廷芳(字文爵)在请求朝廷“变通成法”的奏疏之中再次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并随折复上了一个裁权方案,析其成因。伍氏认为,领事裁判权的形成不完全在于列强“专恃强以凌人”,而是有一定的籍口方能于中取事。“一则谓我限以通商口岸,民人应就近归彼领事管辖;二则谓我刑律过重,彼实不忍以重法绳其民。”在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具体办法上,伍氏借鉴了日本废约的一些经验办法,他对比了中日之间的异同,认为两国曾经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继乃憬然觉悟,幡然变计,不肯以两端碍其自治,而国以寝强。”由是,伍氏强调必须效法日本的维新政策,实行变法,从根本上消除列强的籍口,如此则可“为一劳永逸之谋”。主要方法有两条:其一是主动打破通商壁垒,“无论大小各国皆与通商。沿海地方,择最繁华一、二省先议举行,其余酌分年限,次第开办。各国商民准其任便居住。”在他看来,立约之初禁止内地通商是十分失策的,现在必须彻底扭转过来,这样对列强表示“凡教士商民在我国者,我既任保护之责,即当有约束之权”,这样,列强们就再也无法用前面提及的两条籍口来规避取消领事裁判权。其二则是要去清廷主动修改律法,“采各国通行之律,折中定义,勒为通商律例一书,明降谕旨,布告各国。所有交涉词讼,彼此有犯,皆以此为准。”一旦新法订成,“教民教士知所警,而不敢妄为。治内治外有所尊,而较为划一矣。”(《伍廷芳集》上册,P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