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彦言,家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米山镇东铺头村,我父亲江景平于2009年3月6日21时许驾驶摩托车与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岳桥乡红庙徐村马其勇驾驶的三轮车在309国道由东向西相撞,事后马其勇由文登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马其勇承担主要责任,经文登法院审理做出(2009)文民一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马其勇支付我父亲66934元,判决书生效后马其勇至今未付,当时我爸住院三天时昏迷不醒人事,由我母亲和我奶奶轮流守护,三天后我父亲醒过来,由于脾破裂切除,大腿骨折、小腿粉碎性骨折,植皮手术住院接近50天,从死亡线返回。
文登法院执行庭移交济南商和法院执行庭执行,我父亲多次打电话联系济南商和执行庭,每次回答都是含糊其辞,至今未见效果,执行书由2010年1月25日—2011年4月11日。
我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我请求各位领导还我个公道。
文登法院执行庭移交济南商和法院执行庭执行,我父亲多次打电话联系济南商和执行庭,每次回答都是含糊其辞,至今未见效果,执行书由2010年1月25日—2011年4月11日。
我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我请求各位领导还我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