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从上述三个规定来看,对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会计上和税务上是一致和相同的,都把固定资的运费计入到固定资产原值中,通过折旧额逐月逐年的在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销售自已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运费应怎样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因此,销售自已用过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固定资产运费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从上述三个规定来看,对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会计上和税务上是一致和相同的,都把固定资的运费计入到固定资产原值中,通过折旧额逐月逐年的在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销售自已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运费应怎样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因此,销售自已用过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固定资产运费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