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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法官说法自相矛盾,证明“自首”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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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被害方认为,药家鑫在警方最初询问时否认杀人事实,药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为不应构成自首,一审是如何评判这一行为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结合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在逃离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理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虽然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一般怀疑对象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后来,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请注意法官回答的这段话,前半句说“自动投案,是指...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中间说“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显然,按照法官说的事实与投案自首的要件是相矛盾的。但这个法官在这段话的最后又得出“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的结论。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1楼2011-04-25 20:05回复
    奇怪的是,按照西安中院一审判决书的措词,被告是定铁要死的,但为什么为一个已经下决心铁定让其死的人,十分冒险地,苦心经营出一个“自首”的情节,这样认定的目的到底是为了什么?


    2楼2011-04-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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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西安中院来说,一边把一个人判成死刑铁案,一边却又苦心为其营造的“自首”,为什么?


      3楼2011-04-25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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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回6楼,你想得比我细。但有一个问题,如果能查出药家鑫是肇事者,他自己又否认,这不正就证明他有重大的嫌疑吗?况且他的车上身上都有血迹的。


        10楼2011-04-25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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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12楼、13楼:二审改判免死是不可能的了。一审这样牵强、冒险地认定“自首”,对一个反正死的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了,所以可以这样认为:之所以这样牵强、冒险地认定“自首”是为了活着的人,就是那险曾经帮助过药家,最初放了药家鑫,并且制造“自首”情节的后台,他们是一些官场上的什么级别程度上的人,很难说,但至少有警方的人。
          


          14楼2011-04-25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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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要求法院这样认定,是为他们的渎职和包庇行为合法化。用法院的判决,来洗清自己的罪行


            15楼2011-04-25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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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20楼探讨。我觉得一审所以强调认定“自首”,是有人强加给的,目的是为了从法律上洗清他们的渎职和包庇的干系


              23楼2011-04-25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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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24楼


                25楼2011-04-25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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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楼2011-04-26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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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情节,对一个判处死刑的人来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是为了活着的那些曾经帮助和保护过药犯的人洗清干系。


                    30楼2011-04-26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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