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 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草案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 判令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不得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 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三、将刑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 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 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 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照前款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 不得再减刑。 ”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 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 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 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罪的,都以累犯论 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 首情节,但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 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 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其中有期徒 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对犯罪分子决定宣告缓刑,应当 考虑其缓刑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管的条件。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判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 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1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 院判决中的禁止性判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十五、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 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缓 期执行,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认真遵 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具 备有效监管的条件。”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 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 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五年。”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 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假释考验期满, 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 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