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都是盐业公司经销的盐,怎么成了私盐?”47岁的兴平商贩任亚男感到不解。5月5日,兴平市盐务局盐政稽查大队没收了她家存放的1755袋食盐,并处以2300元罚款。
这些盐是任亚男3月份“盐紧张时”专程从西安购回,用于加工搅团的。稽查人员认为她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盐业条例》。
事件3月在西安买了2000袋食盐
任亚男家住兴平市北门附近,家中一儿一女,女儿已经出嫁,儿子还在大学读书,任亚男平时在家与丈夫做搅团,他们以摆摊售卖这种食品为生,“这是我们现在唯一的收入来源”。
由于搅团制作时需要加入食盐,任亚男于3月中旬,从西安胡家庙购买了20大袋共计2000袋食盐。
对于为何一次性购买大量食盐,任亚男解释说:以前都是就近在兴平市五一副食店或盐库购买,一次买100袋,能用一个月。但3月出现了“抢购盐”现象,她担心生意受影响,就专程从西安多买了一些。
就是这些“多买的”盐,给她惹来了麻烦。
“私盐”被全数没收
5日上午10时许,任亚男外出回家,发现家门口停着一辆车,十几名身着制服的盐政稽查人员正在搬运家中存放的食盐,她赶忙上前询问,得到的回答是:“你违反相关条例,这些盐全部没收。”
“眼睁睁看着买回来的盐被拉走了。”任亚男说,“我买盐是为了做搅团,没有参与抢购,也没有私自出售,不知违反了什么条例。”
与丈夫商量后,任亚男随后跟到兴平市盐务局想问个清楚,在其要求下,盐务局盐政稽查大队给了她一张“盐业违法物品封存、扣押通知书”,通知书上写:因违法购进私盐用于食品加工,决定对1755包食盐进行扣押。
稽查队同时对任亚男处以2300元罚款,责其缴纳。
昨日下午,任亚男家的院子里摆满盆盆钵钵,盛着已经做好的搅团和鱼鱼,有些已经开始发霉变质。
“做好了的搅团,没加盐怎么卖?”
有青年骑摩托经过院子时,嚷嚷着:“啥时候出摊,要吃搅团呢!”任亚男说:“今天还做不了,实在不好意思。”
兴平市盐务局“她违反了条例”
私盐,是指违反政府有关禁令而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的食盐。
在盐政稽查大队开给任亚男的扣押通知书上,原因一栏正是“违法购进私盐”。
任亚男拿着家里仅存的半包盐,指着包装袋封口处“陕西省盐业公司专营、中盐西安盐业公司经销”的字样一再强调:“这是盐业公司的正规盐。”
昨日下午,兴平市盐务局盐政稽查大队一位杜姓队长称,任亚男违反的是《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食品、副食品加工企业,渔业、畜牧业企业和养殖专业户从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经营者以外的渠道购进盐产品。
而根据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购进的盐产品价值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国家规定食盐专营,按区域划分管理,如果从外地买回来自己吃而不产生盈利行为,那么我们只能告知、宣传相关政策,但任亚男用于食品加工,搅团是对外出售的,这还涉及到地方病防治的有关政策。”杜姓队长说,“她违反了条例,没收和处罚都有依据,没问题。”
有律师认为“稽查队行为站不住脚”
了解此事的兴平市某法律所一位姓王的律师认为,盐政稽查大队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首先,任亚男购买的盐并非私盐,这种盐在兴平市各大超市有售,因此‘扣押’原因不成立;其次,《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主体是食品、副食品加工企业,并不适用类似任亚男这样的小摊贩,因此稽查队的行政行为也就站不住脚。”
该律师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必须是该行为有充分法律依据,有准确对应的法律条文。
他最后建议,根据《行政诉讼法》,任亚男如果不服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陕西省盐业条例》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盐是任亚男3月份“盐紧张时”专程从西安购回,用于加工搅团的。稽查人员认为她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盐业条例》。
事件3月在西安买了2000袋食盐
任亚男家住兴平市北门附近,家中一儿一女,女儿已经出嫁,儿子还在大学读书,任亚男平时在家与丈夫做搅团,他们以摆摊售卖这种食品为生,“这是我们现在唯一的收入来源”。
由于搅团制作时需要加入食盐,任亚男于3月中旬,从西安胡家庙购买了20大袋共计2000袋食盐。
对于为何一次性购买大量食盐,任亚男解释说:以前都是就近在兴平市五一副食店或盐库购买,一次买100袋,能用一个月。但3月出现了“抢购盐”现象,她担心生意受影响,就专程从西安多买了一些。
就是这些“多买的”盐,给她惹来了麻烦。
“私盐”被全数没收
5日上午10时许,任亚男外出回家,发现家门口停着一辆车,十几名身着制服的盐政稽查人员正在搬运家中存放的食盐,她赶忙上前询问,得到的回答是:“你违反相关条例,这些盐全部没收。”
“眼睁睁看着买回来的盐被拉走了。”任亚男说,“我买盐是为了做搅团,没有参与抢购,也没有私自出售,不知违反了什么条例。”
与丈夫商量后,任亚男随后跟到兴平市盐务局想问个清楚,在其要求下,盐务局盐政稽查大队给了她一张“盐业违法物品封存、扣押通知书”,通知书上写:因违法购进私盐用于食品加工,决定对1755包食盐进行扣押。
稽查队同时对任亚男处以2300元罚款,责其缴纳。
昨日下午,任亚男家的院子里摆满盆盆钵钵,盛着已经做好的搅团和鱼鱼,有些已经开始发霉变质。
“做好了的搅团,没加盐怎么卖?”
有青年骑摩托经过院子时,嚷嚷着:“啥时候出摊,要吃搅团呢!”任亚男说:“今天还做不了,实在不好意思。”
兴平市盐务局“她违反了条例”
私盐,是指违反政府有关禁令而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的食盐。
在盐政稽查大队开给任亚男的扣押通知书上,原因一栏正是“违法购进私盐”。
任亚男拿着家里仅存的半包盐,指着包装袋封口处“陕西省盐业公司专营、中盐西安盐业公司经销”的字样一再强调:“这是盐业公司的正规盐。”
昨日下午,兴平市盐务局盐政稽查大队一位杜姓队长称,任亚男违反的是《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食品、副食品加工企业,渔业、畜牧业企业和养殖专业户从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经营者以外的渠道购进盐产品。
而根据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购进的盐产品价值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国家规定食盐专营,按区域划分管理,如果从外地买回来自己吃而不产生盈利行为,那么我们只能告知、宣传相关政策,但任亚男用于食品加工,搅团是对外出售的,这还涉及到地方病防治的有关政策。”杜姓队长说,“她违反了条例,没收和处罚都有依据,没问题。”
有律师认为“稽查队行为站不住脚”
了解此事的兴平市某法律所一位姓王的律师认为,盐政稽查大队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首先,任亚男购买的盐并非私盐,这种盐在兴平市各大超市有售,因此‘扣押’原因不成立;其次,《陕西省盐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主体是食品、副食品加工企业,并不适用类似任亚男这样的小摊贩,因此稽查队的行政行为也就站不住脚。”
该律师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必须是该行为有充分法律依据,有准确对应的法律条文。
他最后建议,根据《行政诉讼法》,任亚男如果不服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陕西省盐业条例》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