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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家族—《探寻姓氏文化之根—薛氏家族志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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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唯一本纪实我们薛氏家族的薛氏大全,但也存在许多的缪误,是在所难免,希望我们共同沟通,继续努力,将我们薛氏家族志完整详实的呈现在世界大众面前。                         



1楼2011-05-18 15:02回复
    探索祖根发祥之地,寻求完整的薛氏发展历史文化,是我们薛氏族人的义务,说一说你知道的,谈一谈你所听到的、看到的,我们可以共同探讨去伪存真,保留优秀的,去掉一些糟粕的,真正完善的将我们的家族志做的更好。


    IP属地:四川2楼2011-05-19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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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帝世家


      3楼2011-05-2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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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2011-05-21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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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1-05-21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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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轩辕黄帝为中华民族始祖,人文初祖,中国远古时期部落联盟首领。黄帝(英文:The huangdi;Yellow emperor)(前2697-前2599年)少典之子,本姓公孙,长居姬水,因改姓姬,居轩辕之丘(在今河南新郑西北),故号轩辕氏,出生、创业和建都于有熊(今河南新郑),故亦称有熊氏,因有土德之瑞,故号黄帝。他首先统一中华民族的伟绩而载入史册。他播百谷草木,大力发展生产,创造文字,始制衣冠,建造舟车,发明指南车,定算数,制音律,创医学等,是承前启后中华文明的先祖。传说中远古时代中华民族的共主,五帝之首。


            IP属地:四川8楼2011-05-23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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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武薛氏始祖 讳 薛澍 字 时卿 号 朴庵 享年九十七

              修武薛氏始祖母 妣 窦氏 一品夫人


              IP属地:四川9楼2011-05-24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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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澍(1249-1346年),子时卿,号朴庵,生于南宋淳佑九年(1249年)阴历八月初三。薛家祖居山西省汾河东,金未元初其迁至修武县利平乡(今郇封镇)郇封村。薛澍厚敏好学、博览群书,宗主孔孟,第元贞丙申年进士,初授承务郎主事,保德州学正,历任槯茶都转运司使,亚中大夫,吏部尚书兼五部,通议大夫,卒于至正六年(1346年),享年九十七岁,慨然以天下为己任,救时伸道,用夏变夷,配窦氏一品夫人。


                IP属地:四川10楼2011-05-24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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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澍,字时卿,号朴庵,打错一字,是字不是子。


                  IP属地:四川11楼2011-05-2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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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汉族买卖婚中大多用聘金及金银首饰、衣物、牲畜以及饮食物等,
                    文献中多出现的表里、头面、羊酒等财礼即是。由于招召养老或年限女婿婚 姻,男子“嫁”到女方家作为家庭主要成员劳动、当差、瞻养老人,以此支 付了女子部分身价,从而该婚姻聘财为一般嫁娶聘财的一半或三分之一。
                    典妻婚:亦称承典婚。这是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以家财富
                    足男子用财物租用经济贫困,丈夫无力维持生计的女子为特点。宋代已有此 俗,元代盛行。至元二十七年(1290 年)五月,尚书省户部文件称:“议得 吴越之风,典雇妻子成俗已久。”②吴越,指今江浙一带。至元二十九年(1292 年)六月,中书省御史台呈:“浙东道廉访副使王朝清言??江淮薄俗,公 然受价将妻典与他人,如同夫妇。今后拟合禁治,不许典雇。若夫妇一同雇 身不相离者,听。如此,不准人伦有别,可以渐复古风。礼部议得:合准王 朝清所言禁约。”①《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称:“诸以女子典雇于人, 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诸 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屡颁禁令,说明,在元代这种陋俗流行颇甚。
                    在元代,与典雇妻室同类,穷困妇女典身于他人者,亦有之。如,关汉 卿杂剧《五侯宴》,楔子:“[赵太公云:]你既不肯嫁人。便典于人家,或
                    ③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有妻许娶妾例”,中国书店 1990 年影印本,第 299 页。
                    ④ 《庙学典礼》(外二种),《元婚礼贡举考》,“至元聘礼”。第 152 页。
                    ①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同姓不得为婚”。
                    ② 《通制条格》卷 4,《户令》,“过房男女”。
                    ① 《通制条格》卷 4,《户令》,“典雇妻室”。
                    是三年,或是五年,得此钱物,埋殡你夫主可不好。[正旦云:]我便要典身 与人,谁肯要。”②文学作品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上述戏文说明元代下层妇女 典身于人者,不泛其例。
                      指腹婚:俗称“胎婚”。这是家长为子女包办预订婚约的婚姻形态。两 家女人同时有孕,指腹相约,产后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元代此风甚盛。 所以元代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至元六年(1269 年)四月,中书户部文件 称:“男女婚姻或以指腹并割衫襟为亲,既无定物婚书,难成亲礼,今后并 行禁止。”③割衫襟,指腹婚俗,即以割孕妇衣襟互相交换作为议定。《元史》 卷一○三《刑法志》二:“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止。”可 见指腹为婚之俗,在元代较普遍。
                      赘婿婚:亦称入赘婚。这是一种母系家族婚制,从妻居、服役婚的古婚 遗俗的发展。赘婿婚以女不出嫁,招男方入女家为婿为特点。此俗甚古,古 代尤盛,元法律也认可这种婚俗的存在。至元八年(1271 年)九月,尚书礼 部《至元婚礼》:“窃见自今作赘召婿之家,往往盖是贫穷不能娶妇,故使 作赘,虽非古礼,亦难拟革。此等之家,拟合今权依时俗见行之礼而行。”① 元代的赘婿婚,据元人徐元瑞《吏学指南》一书载录有养老女婿、年限 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等形式。元文献中还提到一种抱财女婿的形式。 养老女婿,《吏学指南》,《亲姻》,“赘婿”条:“养老,谓终于妻 家聚活者。”②无子之家,招婿依以养老送终、补其世代,故亦称“补代”。 元杂剧《老生儿》第一折,《赚煞尾》:“我在这城中住六十年,做富汉三
                    十载,无倒断的则是营生的计策,今日眼睁睁都与了补代。”
                      养老女婿,多见于元代文献。在此仅举一例:“大德五年十一月,中书 省准陕西行省一材料称:“延安路赵胤告,年老无人养济,将女穿针召到王 安让作养者女婿身故,其房弟王安杰要行收嫂。礼部议得:凡人无后者,最 为大事。其赵胤初因无嗣与女召婿养老,不幸婿死,赖有伊可为依倚。合从 赵胤别行召婿,以全养老送终之道。都省准拟。”③上述实例说明,元代有些 无子之家,养老女婿身故后,再次召婿,以传宗接代,养老送终。
                    


                    IP属地:四川17楼2011-05-2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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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婚:这是早婚的一种形式。在元代称“绾角儿婚”或称“绾角儿夫妻”。 元代民间往往把未成年的儿童结发为姻。在元杂剧中多有反映,如:
                      关汉卿杂剧《魔合罗》,第三折,《么篇》白:“我须是李德昌绾角儿 夫妻。怎下的胡行乱做?”①
                      ② 《通制条格》卷 4,《户令》,“嫁娶”,第 48 页。
                      ③ 《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收小娘阿嫂”。
                      ①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叔收嫂又婚原定例”。
                      ② 《通制条格》卷 7,《户令》,“收继婶母”。
                      ③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兄收弟妻断离。”
                      ④ 《元史》卷 34,《文宗纪》3。
                      ① 《元曲选》,第四册,第 1378 页。
                        关汉卿杂剧《望江亭》,第二折,《普天乐》:“弃旧的委实难,迎新 的终容易。新的是半路里姻眷,旧的是绾角儿夫妻。”②
                        元无名氏杂剧《神奴儿》,第四折中又有对“绾角儿夫妻”的描写。绾 角儿,指孩童额旁左右小髻,用以借称孩童时代。可见,“绾角儿夫妻”就 是孩童时期成婚的夫妻。
                        在元代民间流行的另一种童婚形式是童养婚。这是我国封建剥削制度加 家长制产生的一种婚姻畸形。对此元杂剧等文学作品中也有所反映。比如; 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乔牌儿》白:“[窦天章云:]你敢错认 了也。我的女儿叫做端云,七岁上与了蔡婆婆为儿媳妇。你是窦娥,名字差 了,怎生是我女孩儿?”③儿媳妇,即童养媳。戏文中叙述的是典型的童养婚
                      形式。
                        元代汉人中亦存表亲婚、冥婚、转房婚等其它婚姻形式,在此不能俱举, 但在元代特殊的婚姻问题,需要提一下,如“驱良婚”。
                        驱良婚,即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这种婚俗,虽然很难列为民俗学上 的一种婚姻形式,但在元代社会中,确实有影响。它真实地反映了元代社会 阶级对立和婚姻俗制。《南村辍耕录》卷十七“奴婢”条:“今蒙古色目人 之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盖国初平定诸国日,以俘到男女匹配为 夫妻,而所生子孙永为奴婢。??奴婢男女止可互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 若良家愿娶其女者,听。”元廷明令禁止驱口与良人之间的婚姻,违者有罪。 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①。驱良婚又受到社会舆论 的谴责,以“选择气类相同良善之家”为尚②。
                      (三)元代婚姻史上的悲剧与变异
                        元代末期,社会动荡、经济衰退、人心不定、谣言四起。对婚俗亦带来 各种冲击。故有元一代,出现了前所未闻的悲剧。元后至元年间由于谣言所 致竞相嫁娶即一例。
                      元末明初人权衡《庚申外史》:“丁丑,至元三年,??六月,天下谣
                      传拘刷童男童女,民间皆望风成婚。”③《元史》卷三九《顺帝本纪》二:“五 月辛朔,民间讹言朝廷拘刷童男童女,一时嫁娶殆尽。”同书卷五一《五行 志》:“至元三年,郡邑皆相传朝廷欲括童男女,于是市井乡里竞相嫁娶, 仓卒成言,贫富长幼多不得其宜者,此民讹也。”同时代一些“野史”亦载 录此事。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九《谣言》条记载颇为详尽:“后至元丁 丑夏六月,民间谣言,朝廷将采童男女,以授鞑靼为奴婢,且俾父母护送, 抵直北交割。故自中原至于江之南,府县村落,凡品官庶人家,但有男女年 十二三以上,便为婚嫁,六礼既无,片言即合。至于巨室,有不待车舆亲迎, 辄徒步以往者,盖惴惴焉唯恐使命戾止,不可逃也。虽守土官吏,与夫鞑靼 色目人,亦如之,竟莫能晓,经十余日才息。自后有贵贱、贫富、长幼、妍
                      ② 《元曲选》,第四册,第 1661 页。
                      ③ 《元曲选》,第四册,第 1512 页。
                      ①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良人不得嫁娶驱奴”。
                      ② 《吏学指南》(外三种),《善俗要义》,“正婚姻”,第 358 页。
                      ③ 任宗岳:《庚申外史笺证》,中州古籍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9 页。
                      


                      IP属地:四川19楼2011-05-2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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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汉族买卖婚中大多用聘金及金银首饰、衣物、牲畜以及饮食物等,
                        文献中多出现的表里、头面、羊酒等财礼即是。由于招召养老或年限女婿婚 姻,男子“嫁”到女方家作为家庭主要成员劳动、当差、瞻养老人,以此支 付了女子部分身价,从而该婚姻聘财为一般嫁娶聘财的一半或三分之一。
                        典妻婚:亦称承典婚。这是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以家财富
                        足男子用财物租用经济贫困,丈夫无力维持生计的女子为特点。宋代已有此 俗,元代盛行。至元二十七年(1290 年)五月,尚书省户部文件称:“议得 吴越之风,典雇妻子成俗已久。”②吴越,指今江浙一带。至元二十九年(1292 年)六月,中书省御史台呈:“浙东道廉访副使王朝清言??江淮薄俗,公 然受价将妻典与他人,如同夫妇。今后拟合禁治,不许典雇。若夫妇一同雇 身不相离者,听。如此,不准人伦有别,可以渐复古风。礼部议得:合准王 朝清所言禁约。”①《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称:“诸以女子典雇于人, 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诸 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屡颁禁令,说明,在元代这种陋俗流行颇甚。
                        在元代,与典雇妻室同类,穷困妇女典身于他人者,亦有之。如,关汉 卿杂剧《五侯宴》,楔子:“[赵太公云:]你既不肯嫁人。便典于人家,或
                        ③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有妻许娶妾例”,中国书店 1990 年影印本,第 299 页。
                        ④ 《庙学典礼》(外二种),《元婚礼贡举考》,“至元聘礼”。第 152 页。
                        ①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同姓不得为婚”。
                        ② 《通制条格》卷 4,《户令》,“过房男女”。
                        ① 《通制条格》卷 4,《户令》,“典雇妻室”。
                        是三年,或是五年,得此钱物,埋殡你夫主可不好。[正旦云:]我便要典身 与人,谁肯要。”②文学作品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上述戏文说明元代下层妇女 典身于人者,不泛其例。
                          指腹婚:俗称“胎婚”。这是家长为子女包办预订婚约的婚姻形态。两 家女人同时有孕,指腹相约,产后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元代此风甚盛。 所以元代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至元六年(1269 年)四月,中书户部文件 称:“男女婚姻或以指腹并割衫襟为亲,既无定物婚书,难成亲礼,今后并 行禁止。”③割衫襟,指腹婚俗,即以割孕妇衣襟互相交换作为议定。《元史》 卷一○三《刑法志》二:“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止。”可 见指腹为婚之俗,在元代较普遍。
                          赘婿婚:亦称入赘婚。这是一种母系家族婚制,从妻居、服役婚的古婚 遗俗的发展。赘婿婚以女不出嫁,招男方入女家为婿为特点。此俗甚古,古 代尤盛,元法律也认可这种婚俗的存在。至元八年(1271 年)九月,尚书礼 部《至元婚礼》:“窃见自今作赘召婿之家,往往盖是贫穷不能娶妇,故使 作赘,虽非古礼,亦难拟革。此等之家,拟合今权依时俗见行之礼而行。”① 元代的赘婿婚,据元人徐元瑞《吏学指南》一书载录有养老女婿、年限 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等形式。元文献中还提到一种抱财女婿的形式。 养老女婿,《吏学指南》,《亲姻》,“赘婿”条:“养老,谓终于妻 家聚活者。”②无子之家,招婿依以养老送终、补其世代,故亦称“补代”。 元杂剧《老生儿》第一折,《赚煞尾》:“我在这城中住六十年,做富汉三
                        十载,无倒断的则是营生的计策,今日眼睁睁都与了补代。”
                          养老女婿,多见于元代文献。在此仅举一例:“大德五年十一月,中书 省准陕西行省一材料称:“延安路赵胤告,年老无人养济,将女穿针召到王 安让作养者女婿身故,其房弟王安杰要行收嫂。礼部议得:凡人无后者,最 为大事。其赵胤初因无嗣与女召婿养老,不幸婿死,赖有伊可为依倚。合从 赵胤别行召婿,以全养老送终之道。都省准拟。”③上述实例说明,元代有些 无子之家,养老女婿身故后,再次召婿,以传宗接代,养老送终。
                        


                        IP属地:四川31楼2011-05-2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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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婚:这是早婚的一种形式。在元代称“绾角儿婚”或称“绾角儿夫妻”。 元代民间往往把未成年的儿童结发为姻。在元杂剧中多有反映,如:
                          关汉卿杂剧《魔合罗》,第三折,《么篇》白:“我须是李德昌绾角儿 夫妻。怎下的胡行乱做?”①
                          ② 《通制条格》卷 4,《户令》,“嫁娶”,第 48 页。
                          ③ 《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收小娘阿嫂”。
                          ①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叔收嫂又婚原定例”。
                          ② 《通制条格》卷 7,《户令》,“收继婶母”。
                          ③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兄收弟妻断离。”
                          ④ 《元史》卷 34,《文宗纪》3。
                          ① 《元曲选》,第四册,第 1378 页。
                            关汉卿杂剧《望江亭》,第二折,《普天乐》:“弃旧的委实难,迎新 的终容易。新的是半路里姻眷,旧的是绾角儿夫妻。”②
                            元无名氏杂剧《神奴儿》,第四折中又有对“绾角儿夫妻”的描写。绾 角儿,指孩童额旁左右小髻,用以借称孩童时代。可见,“绾角儿夫妻”就 是孩童时期成婚的夫妻。
                            在元代民间流行的另一种童婚形式是童养婚。这是我国封建剥削制度加 家长制产生的一种婚姻畸形。对此元杂剧等文学作品中也有所反映。比如; 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乔牌儿》白:“[窦天章云:]你敢错认 了也。我的女儿叫做端云,七岁上与了蔡婆婆为儿媳妇。你是窦娥,名字差 了,怎生是我女孩儿?”③儿媳妇,即童养媳。戏文中叙述的是典型的童养婚
                          形式。
                            元代汉人中亦存表亲婚、冥婚、转房婚等其它婚姻形式,在此不能俱举, 但在元代特殊的婚姻问题,需要提一下,如“驱良婚”。
                            驱良婚,即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这种婚俗,虽然很难列为民俗学上 的一种婚姻形式,但在元代社会中,确实有影响。它真实地反映了元代社会 阶级对立和婚姻俗制。《南村辍耕录》卷十七“奴婢”条:“今蒙古色目人 之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盖国初平定诸国日,以俘到男女匹配为 夫妻,而所生子孙永为奴婢。??奴婢男女止可互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 若良家愿娶其女者,听。”元廷明令禁止驱口与良人之间的婚姻,违者有罪。 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①。驱良婚又受到社会舆论 的谴责,以“选择气类相同良善之家”为尚②。
                          (三)元代婚姻史上的悲剧与变异
                            元代末期,社会动荡、经济衰退、人心不定、谣言四起。对婚俗亦带来 各种冲击。故有元一代,出现了前所未闻的悲剧。元后至元年间由于谣言所 致竞相嫁娶即一例。
                          元末明初人权衡《庚申外史》:“丁丑,至元三年,??六月,天下谣
                          传拘刷童男童女,民间皆望风成婚。”③《元史》卷三九《顺帝本纪》二:“五 月辛朔,民间讹言朝廷拘刷童男童女,一时嫁娶殆尽。”同书卷五一《五行 志》:“至元三年,郡邑皆相传朝廷欲括童男女,于是市井乡里竞相嫁娶, 仓卒成言,贫富长幼多不得其宜者,此民讹也。”同时代一些“野史”亦载 录此事。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九《谣言》条记载颇为详尽:“后至元丁 丑夏六月,民间谣言,朝廷将采童男女,以授鞑靼为奴婢,且俾父母护送, 抵直北交割。故自中原至于江之南,府县村落,凡品官庶人家,但有男女年 十二三以上,便为婚嫁,六礼既无,片言即合。至于巨室,有不待车舆亲迎, 辄徒步以往者,盖惴惴焉唯恐使命戾止,不可逃也。虽守土官吏,与夫鞑靼 色目人,亦如之,竟莫能晓,经十余日才息。自后有贵贱、贫富、长幼、妍
                          ② 《元曲选》,第四册,第 1661 页。
                          ③ 《元曲选》,第四册,第 1512 页。
                          ①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良人不得嫁娶驱奴”。
                          ② 《吏学指南》(外三种),《善俗要义》,“正婚姻”,第 358 页。
                          ③ 任宗岳:《庚申外史笺证》,中州古籍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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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汉族买卖婚中大多用聘金及金银首饰、衣物、牲畜以及饮食物等,
                            文献中多出现的表里、头面、羊酒等财礼即是。由于招召养老或年限女婿婚 姻,男子“嫁”到女方家作为家庭主要成员劳动、当差、瞻养老人,以此支 付了女子部分身价,从而该婚姻聘财为一般嫁娶聘财的一半或三分之一。
                            典妻婚:亦称承典婚。这是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以家财富
                            足男子用财物租用经济贫困,丈夫无力维持生计的女子为特点。宋代已有此 俗,元代盛行。至元二十七年(1290 年)五月,尚书省户部文件称:“议得 吴越之风,典雇妻子成俗已久。”②吴越,指今江浙一带。至元二十九年(1292 年)六月,中书省御史台呈:“浙东道廉访副使王朝清言??江淮薄俗,公 然受价将妻典与他人,如同夫妇。今后拟合禁治,不许典雇。若夫妇一同雇 身不相离者,听。如此,不准人伦有别,可以渐复古风。礼部议得:合准王 朝清所言禁约。”①《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称:“诸以女子典雇于人, 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诸 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屡颁禁令,说明,在元代这种陋俗流行颇甚。
                            在元代,与典雇妻室同类,穷困妇女典身于他人者,亦有之。如,关汉 卿杂剧《五侯宴》,楔子:“[赵太公云:]你既不肯嫁人。便典于人家,或
                            ③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有妻许娶妾例”,中国书店 1990 年影印本,第 299 页。
                            ④ 《庙学典礼》(外二种),《元婚礼贡举考》,“至元聘礼”。第 152 页。
                            ①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同姓不得为婚”。
                            ② 《通制条格》卷 4,《户令》,“过房男女”。
                            ① 《通制条格》卷 4,《户令》,“典雇妻室”。
                            是三年,或是五年,得此钱物,埋殡你夫主可不好。[正旦云:]我便要典身 与人,谁肯要。”②文学作品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上述戏文说明元代下层妇女 典身于人者,不泛其例。
                              指腹婚:俗称“胎婚”。这是家长为子女包办预订婚约的婚姻形态。两 家女人同时有孕,指腹相约,产后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元代此风甚盛。 所以元代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至元六年(1269 年)四月,中书户部文件 称:“男女婚姻或以指腹并割衫襟为亲,既无定物婚书,难成亲礼,今后并 行禁止。”③割衫襟,指腹婚俗,即以割孕妇衣襟互相交换作为议定。《元史》 卷一○三《刑法志》二:“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止。”可 见指腹为婚之俗,在元代较普遍。
                              赘婿婚:亦称入赘婚。这是一种母系家族婚制,从妻居、服役婚的古婚 遗俗的发展。赘婿婚以女不出嫁,招男方入女家为婿为特点。此俗甚古,古 代尤盛,元法律也认可这种婚俗的存在。至元八年(1271 年)九月,尚书礼 部《至元婚礼》:“窃见自今作赘召婿之家,往往盖是贫穷不能娶妇,故使 作赘,虽非古礼,亦难拟革。此等之家,拟合今权依时俗见行之礼而行。”① 元代的赘婿婚,据元人徐元瑞《吏学指南》一书载录有养老女婿、年限 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等形式。元文献中还提到一种抱财女婿的形式。 养老女婿,《吏学指南》,《亲姻》,“赘婿”条:“养老,谓终于妻 家聚活者。”②无子之家,招婿依以养老送终、补其世代,故亦称“补代”。 元杂剧《老生儿》第一折,《赚煞尾》:“我在这城中住六十年,做富汉三
                            十载,无倒断的则是营生的计策,今日眼睁睁都与了补代。”
                              养老女婿,多见于元代文献。在此仅举一例:“大德五年十一月,中书 省准陕西行省一材料称:“延安路赵胤告,年老无人养济,将女穿针召到王 安让作养者女婿身故,其房弟王安杰要行收嫂。礼部议得:凡人无后者,最 为大事。其赵胤初因无嗣与女召婿养老,不幸婿死,赖有伊可为依倚。合从 赵胤别行召婿,以全养老送终之道。都省准拟。”③上述实例说明,元代有些 无子之家,养老女婿身故后,再次召婿,以传宗接代,养老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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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婚:这是早婚的一种形式。在元代称“绾角儿婚”或称“绾角儿夫妻”。 元代民间往往把未成年的儿童结发为姻。在元杂剧中多有反映,如:
                              关汉卿杂剧《魔合罗》,第三折,《么篇》白:“我须是李德昌绾角儿 夫妻。怎下的胡行乱做?”①
                              ② 《通制条格》卷 4,《户令》,“嫁娶”,第 48 页。
                              ③ 《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收小娘阿嫂”。
                              ①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叔收嫂又婚原定例”。
                              ② 《通制条格》卷 7,《户令》,“收继婶母”。
                              ③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兄收弟妻断离。”
                              ④ 《元史》卷 34,《文宗纪》3。
                              ① 《元曲选》,第四册,第 1378 页。
                                关汉卿杂剧《望江亭》,第二折,《普天乐》:“弃旧的委实难,迎新 的终容易。新的是半路里姻眷,旧的是绾角儿夫妻。”②
                                元无名氏杂剧《神奴儿》,第四折中又有对“绾角儿夫妻”的描写。绾 角儿,指孩童额旁左右小髻,用以借称孩童时代。可见,“绾角儿夫妻”就 是孩童时期成婚的夫妻。
                                在元代民间流行的另一种童婚形式是童养婚。这是我国封建剥削制度加 家长制产生的一种婚姻畸形。对此元杂剧等文学作品中也有所反映。比如; 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乔牌儿》白:“[窦天章云:]你敢错认 了也。我的女儿叫做端云,七岁上与了蔡婆婆为儿媳妇。你是窦娥,名字差 了,怎生是我女孩儿?”③儿媳妇,即童养媳。戏文中叙述的是典型的童养婚
                              形式。
                                元代汉人中亦存表亲婚、冥婚、转房婚等其它婚姻形式,在此不能俱举, 但在元代特殊的婚姻问题,需要提一下,如“驱良婚”。
                                驱良婚,即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这种婚俗,虽然很难列为民俗学上 的一种婚姻形式,但在元代社会中,确实有影响。它真实地反映了元代社会 阶级对立和婚姻俗制。《南村辍耕录》卷十七“奴婢”条:“今蒙古色目人 之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盖国初平定诸国日,以俘到男女匹配为 夫妻,而所生子孙永为奴婢。??奴婢男女止可互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 若良家愿娶其女者,听。”元廷明令禁止驱口与良人之间的婚姻,违者有罪。 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①。驱良婚又受到社会舆论 的谴责,以“选择气类相同良善之家”为尚②。
                              (三)元代婚姻史上的悲剧与变异
                                元代末期,社会动荡、经济衰退、人心不定、谣言四起。对婚俗亦带来 各种冲击。故有元一代,出现了前所未闻的悲剧。元后至元年间由于谣言所 致竞相嫁娶即一例。
                              元末明初人权衡《庚申外史》:“丁丑,至元三年,??六月,天下谣
                              传拘刷童男童女,民间皆望风成婚。”③《元史》卷三九《顺帝本纪》二:“五 月辛朔,民间讹言朝廷拘刷童男童女,一时嫁娶殆尽。”同书卷五一《五行 志》:“至元三年,郡邑皆相传朝廷欲括童男女,于是市井乡里竞相嫁娶, 仓卒成言,贫富长幼多不得其宜者,此民讹也。”同时代一些“野史”亦载 录此事。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九《谣言》条记载颇为详尽:“后至元丁 丑夏六月,民间谣言,朝廷将采童男女,以授鞑靼为奴婢,且俾父母护送, 抵直北交割。故自中原至于江之南,府县村落,凡品官庶人家,但有男女年 十二三以上,便为婚嫁,六礼既无,片言即合。至于巨室,有不待车舆亲迎, 辄徒步以往者,盖惴惴焉唯恐使命戾止,不可逃也。虽守土官吏,与夫鞑靼 色目人,亦如之,竟莫能晓,经十余日才息。自后有贵贱、贫富、长幼、妍
                              ② 《元曲选》,第四册,第 1661 页。
                              ③ 《元曲选》,第四册,第 1512 页。
                              ① 《元典章》卷 18,《户部》卷 4,“良人不得嫁娶驱奴”。
                              ② 《吏学指南》(外三种),《善俗要义》,“正婚姻”,第 358 页。
                              ③ 任宗岳:《庚申外史笺证》,中州古籍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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