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真相:
1、事件的实质,是奥美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惠州市奥美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奥美特科技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3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蔡惠玲。
2006年6月20日,奥美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广东奥美特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50万人民币,占55%股份);蔡惠玲(出资100万,占10%股份);温金俗出资350万(实际出资人罗智盟,占35%股份)。
为提升环保产业地位及影响力,2008年9月19日,奥美特集团与TCL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成立奥美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资源与环保方面的投资与经营),通过资产重组完成对奥美特集团旗下全部环保产业的股权收购,也包括奥美特科技公司。2009年2月,因经营战略的分歧,TCL停止了投资公司对奥美特旗下各环保企业的收购计划。
在此情况下,奥美特集团及蔡惠玲决定将奥美特科技公司独立包装上市,并取得股东温金俗的实际持股人罗智盟的同意。在包装上市过程中,罗智盟突然改变意见,告知奥美特科技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他本人现在不同意上市,同时私下联合TCL集团另外成立一个与奥美特科技公司性质及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来抗衡奥美特科技公司。
2009年6月,奥美特集团及股东蔡惠玲为了实现科技公司上市计划,同意以2500万元人民币收购罗智盟持有科技公司的35%股份,并通过了股东会决议。
罗智盟与TCL考虑到科技公司在惠州环保行业的龙头地位,为更快更好的占据惠州市环保行业、占据广东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市场,股东罗智盟突然推翻原同意的2500万元股权转让款,提出苛刻的股权转让条件:股权转让款上升为1亿元人民币,企图霸占奥美特集团所持有的投资公司60%的股份,同时委派会计事务所对奥美特科技公司进行查账。
当奥美特科技公司拒绝其突然查账和索要1亿元人民币等不合理要求后,罗智盟便指使其名义股东温金俗恶人先告状,以本人未在股权变更和增加注册资本的文件上签名为由,向惠州市公安局**队报案,举报认为当时奥美特科技公司总经理蔡惠玲,通过伪造评估、验资和伪造温金俗签名,并利用增资的形式侵占温金俗财产,致使**支队先后多次派员到奥美特科技公司调查询问,严重妨碍了科技公司的经营运作。
为妥协、和平解决此事,维护奥美特科技公司的行业地位及公司形象,奥美特集团公司及蔡惠玲同意以6500万人民币出让奥美特集团持有的55%股份及蔡惠玲10%的股份。三方分别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9月2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于2009年10月18日于工商局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完成财务、档案移交手续,874家企业业务移交手续及业务网络。在此之后,罗智盟又以各种名义和借口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遗留的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至今拖欠部分转让款。
在股权转让期间,蔡惠玲多次要求双方对发生于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的仍未支付数百万的业务接待费用及工程费用进行债权债务确认及清算,但罗智盟不予理睬;对于蔡惠玲及奥美特集团代科技公司垫付的大部分的业务接待费用及工程费用,罗智盟也不予承认,更反咬一口,无端向市公安机关指控蔡惠玲借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
2、究竟谁在违法?罗智盟于2009年10月19日至2010年2月期间,将科技公司股权先后多次转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广东奥美特集团有限公司和蔡惠玲于2010年2月以股权转让款纠纷为由,将罗智盟起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并查封了奥美特环境科技公司的股权,但罗智盟无视法院于2010年3月4日出具的查封其持有的科技公司40%股权的裁定书,仍于2010年3月19日将科技公司作价1.38亿,以此作为资产出资,成为惠州TCL环保资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占股40%)。
在多次股权转让中,罗智盟获得了巨大的非法经济利益,TCL公司也达到了收购科技公司的目的,为其进入环保领域奠定了基础。罗智盟和TCL公司为了独霸广东省家电回收处理行业、危险废物处理行业、垄断环保行业,于2009年10月起,多次通过非法手段,阻止广东省环保厅、惠州市环保局向其他公司批准危废项目的环评报告书,从而阻止多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阻止新增企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临时拆解处理企业名录》。
3、结论:从事件的前后经过来看,纯属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民事经济纠纷,并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1、事件的实质,是奥美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惠州市奥美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奥美特科技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3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蔡惠玲。
2006年6月20日,奥美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广东奥美特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50万人民币,占55%股份);蔡惠玲(出资100万,占10%股份);温金俗出资350万(实际出资人罗智盟,占35%股份)。
为提升环保产业地位及影响力,2008年9月19日,奥美特集团与TCL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成立奥美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资源与环保方面的投资与经营),通过资产重组完成对奥美特集团旗下全部环保产业的股权收购,也包括奥美特科技公司。2009年2月,因经营战略的分歧,TCL停止了投资公司对奥美特旗下各环保企业的收购计划。
在此情况下,奥美特集团及蔡惠玲决定将奥美特科技公司独立包装上市,并取得股东温金俗的实际持股人罗智盟的同意。在包装上市过程中,罗智盟突然改变意见,告知奥美特科技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他本人现在不同意上市,同时私下联合TCL集团另外成立一个与奥美特科技公司性质及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来抗衡奥美特科技公司。
2009年6月,奥美特集团及股东蔡惠玲为了实现科技公司上市计划,同意以2500万元人民币收购罗智盟持有科技公司的35%股份,并通过了股东会决议。
罗智盟与TCL考虑到科技公司在惠州环保行业的龙头地位,为更快更好的占据惠州市环保行业、占据广东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市场,股东罗智盟突然推翻原同意的2500万元股权转让款,提出苛刻的股权转让条件:股权转让款上升为1亿元人民币,企图霸占奥美特集团所持有的投资公司60%的股份,同时委派会计事务所对奥美特科技公司进行查账。
当奥美特科技公司拒绝其突然查账和索要1亿元人民币等不合理要求后,罗智盟便指使其名义股东温金俗恶人先告状,以本人未在股权变更和增加注册资本的文件上签名为由,向惠州市公安局**队报案,举报认为当时奥美特科技公司总经理蔡惠玲,通过伪造评估、验资和伪造温金俗签名,并利用增资的形式侵占温金俗财产,致使**支队先后多次派员到奥美特科技公司调查询问,严重妨碍了科技公司的经营运作。
为妥协、和平解决此事,维护奥美特科技公司的行业地位及公司形象,奥美特集团公司及蔡惠玲同意以6500万人民币出让奥美特集团持有的55%股份及蔡惠玲10%的股份。三方分别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9月2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于2009年10月18日于工商局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完成财务、档案移交手续,874家企业业务移交手续及业务网络。在此之后,罗智盟又以各种名义和借口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遗留的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至今拖欠部分转让款。
在股权转让期间,蔡惠玲多次要求双方对发生于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的仍未支付数百万的业务接待费用及工程费用进行债权债务确认及清算,但罗智盟不予理睬;对于蔡惠玲及奥美特集团代科技公司垫付的大部分的业务接待费用及工程费用,罗智盟也不予承认,更反咬一口,无端向市公安机关指控蔡惠玲借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
2、究竟谁在违法?罗智盟于2009年10月19日至2010年2月期间,将科技公司股权先后多次转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广东奥美特集团有限公司和蔡惠玲于2010年2月以股权转让款纠纷为由,将罗智盟起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并查封了奥美特环境科技公司的股权,但罗智盟无视法院于2010年3月4日出具的查封其持有的科技公司40%股权的裁定书,仍于2010年3月19日将科技公司作价1.38亿,以此作为资产出资,成为惠州TCL环保资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占股40%)。
在多次股权转让中,罗智盟获得了巨大的非法经济利益,TCL公司也达到了收购科技公司的目的,为其进入环保领域奠定了基础。罗智盟和TCL公司为了独霸广东省家电回收处理行业、危险废物处理行业、垄断环保行业,于2009年10月起,多次通过非法手段,阻止广东省环保厅、惠州市环保局向其他公司批准危废项目的环评报告书,从而阻止多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阻止新增企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临时拆解处理企业名录》。
3、结论:从事件的前后经过来看,纯属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民事经济纠纷,并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