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6日上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卫小利等诉泽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宋中清律师代理患方明确原告起诉的案由调整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在晋城市城区,这是患方首次起诉该类案件。泽州县人民医院当庭申请给予新的举证和答辩期限。
庭审程序进入法庭调查程序后,审判长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依据山西省2010年度的统计数据把诉讼请求数额调整提高到55万余元。之后,原告方又明确起诉的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51(1)个案由,确定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事实理由与起诉状所述一致。
审判长询问被告泽州县人民医院的代理人对此是否有新的意见。医院的代理人认为原告方改变了诉的性质,要求给予新的举证和答辩期限。法庭因此宣布休庭,待30日新的举证期限届满后确定新的开庭日期。
据原告诉称,原告亲属外伤后到泽州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医院没有告知手术可能造成急性心肌梗死的风险,没有告知患方关于避免和防范该风险的任何医疗措施,没有告知患方且没有采取抢救心肌梗死患者的对症措施。手术成功后,患者因急性心肌梗死没有得到对症抢救而死于泽州县人民医院。损害发生后,医院存在其他侵害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行为。
庭审程序进入法庭调查程序后,审判长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依据山西省2010年度的统计数据把诉讼请求数额调整提高到55万余元。之后,原告方又明确起诉的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51(1)个案由,确定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事实理由与起诉状所述一致。
审判长询问被告泽州县人民医院的代理人对此是否有新的意见。医院的代理人认为原告方改变了诉的性质,要求给予新的举证和答辩期限。法庭因此宣布休庭,待30日新的举证期限届满后确定新的开庭日期。
据原告诉称,原告亲属外伤后到泽州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医院没有告知手术可能造成急性心肌梗死的风险,没有告知患方关于避免和防范该风险的任何医疗措施,没有告知患方且没有采取抢救心肌梗死患者的对症措施。手术成功后,患者因急性心肌梗死没有得到对症抢救而死于泽州县人民医院。损害发生后,医院存在其他侵害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