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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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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315.com/提醒,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凡是没有按照法定的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现行婚姻法对同居关系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因此,单纯地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解除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1、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一点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并无不同。如一方主张部分或全部财产归自己个人所有,则应承担举证责任。
2、债权债务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315.com/认为确定债权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双方共有,主要是看债权的来源,是由个人财产还是由共同财产形成。而要确定债务是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同居双方共同所有,主要是看债务的用途。即此项债务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于同居双方的共同生活。
3、关于同居期间的赠与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赠与一旦兑现,则所有权即发生转移,由一方的个人财产变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同居关系中,如果能够证明受赠方并非因感情因素而与赠与方同居且双方同居时间很短,所赠与的财产数额又较大时,可以考虑适当返还。
4、关于青春补偿费问题
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315.com/讲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名词,但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却普遍存在。如在双方形成的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中出现类似字眼的赔偿项目,法律一般是不予支持的。但如果一方(尤其是女方)经济上有困难,另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予以一定的经济帮助,且不超出另一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则法律不予干涉。
二、解除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并无区别,同居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义务,但在确定具体由哪一方来抚养以及抚养费的问题上,则应综合考虑同居双方的经济能力、健康状况,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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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1-06-16 17:2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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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2011-06-16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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