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集然文明吧 关注:179贴子:2,299
  • 21回复贴,共1

“唯存主义”基本公理(对全集然文明-本质球的半集然文明形式还原)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1,任何事物一开始都是可以存在的;(可存法则)
2,不能使自己继续存在的事物会立即灭亡。(不适者灭亡法则)
现在我们根据如上两条法则,进行对宇宙万物的推导吧。
首先,由可存法则,任何事物都是可以存在的,包括能够“自杀”的事物(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一诞生就会立即湮灭的质子-反质子对)和“小尺度内同归于尽”的事物。但由于不适者灭亡法则,为了宇宙的整体存在,这类事物一开始就会因为“自杀”或者“自相残杀”而消亡。
与此同时,宇宙会获得“引导存在(简称导存)”即产生下面的“导存法则”,或者可以说是“大尺度可存法则”:能保证宇宙整体存在的事物都可以继续存在。
有了这样的法则,于是自然万物都会依照大尺度可存法则继续存在。继续存在的事物,自身都有免于消亡的属性,这一类属性就是“本质规律”,是事物与生俱来的根本属性。统称为“第一次因为引导而存在的事物”(简称一次导存物),它们的属性就叫做“第一次引导存在”(简称一次导存)
然而,在宇宙的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这么一种东西:它不会在大尺度上破坏事物,但会破坏其他跟它类似的东西存在(小尺度的破坏),这也是“大尺度可存法则”的弊端,这也就在大尺度上违反了自身:本来符合“大尺度可存法则”的事物却被另一种同样符合这个法则的事物杀死。
所以,为了维护法则的有效性,有必要对“一次导存”进行再次规范。于是产生了“二次导存法则”,或者说是“选择法则”。以自己为中心,消灭不利于自己以及其他危害自己的事物,同时维护 自己以及令自己继续稳定存在的东西 存在。符合此法则的事物不但符合“一次导存”的普通规则,还可以选择杀死其他事物以保证自己的存在。
这一类事物统称为“第二次因为引导而继续存在的事物”,(简称二次导存物),他们的属性叫做“第二次引导存在”(简称二次导存)。
顺便插一句话:如下由“一次导存”到“二次导存”的演化是导存的必然规律之一:导存体逐步符合各种导存(本质规律),于是自然而然地发生进化。
而“二次导存物”存在之后,就会第一时间保证自己的生存,同时继续进化,直到某个阶段,进化出了能够掌握“一次导存”奥秘的事物,并利用这些“一次导存”指导自身的存在。
自身属性与其他“二次导存物”并无二致,却能够利用自己对“一次导存”的理解,影响宇宙万物。
随着自己掌握的能力的增加,他们总会意识到自己的管理能力,于是管理的事物越来越多,不止是免于自身的消亡了。这是因为自身的强大,带来了更多需求,同时也就有更多事物影响自己的能力发挥,于是更加不遗余力地管理。最终,他们的能力可能影响宇宙!他们可能会发展到影响宇宙的命运!
以上就是由两条基本公理带来的宇宙图景。推导过程中产生的几个新名词“一次导存”和“二次导存”相信大家都能理解分别是“一般的物质”和“生命的意识”。


1楼2011-06-25 12:27回复
    于是根据如下推导,可以得出“掌握一次导存奥秘的二次导存”(人类)的客观存在的终极意义是:选择 让整体宇宙更好存在的事物可以继续存在,而危害宇宙整体的事物消亡。
    也就是说,我们是宇宙的真正管理者。我们是宇宙的一部分,理应要维护宇宙的存在。


    2楼2011-06-25 12:33
    回复
      “管理者”的自称是不是太自大了


      IP属地:重庆3楼2011-06-26 08:44
      回复
        人类掌握了一次导存(本质规律),你说有没有可能利用他们来管理宇宙?虽然现在人类的力量很小,但总会强大到管理宇宙的!


        4楼2011-06-26 08:52
        收起回复
          在古代,我们也不敢提“保护地球”啊,可是现代人已经可以这样提了,因为已经有了足够的能力。


          5楼2011-06-26 08:54
          回复
            哈哈 路安大人 我还是觉得 公理系统比长篇大论更有说服力
            还有 这里面的推理经过我的反复斟酌发现有一点点不太符合的地方 所以 我将稍后提供更准确的版本 以上仅供参考


            6楼2011-06-28 15:59
            回复
              自己的神。上帝呀,神呀,管理者什麽的,该不会其实就是自己吧


              IP属地:四川7楼2011-07-05 09:39
              收起回复
                应该是:
                我们是宇宙的“表达者”之一
                宇宙通过我们来实现“我们这部分”的运转


                IP属地:重庆8楼2011-07-05 16:01
                回复
                  呵呵 上帝的能力我们掌握着 可是我们绝对不能跟他作对 因为我们是他的一部分 害了他就是害了自己


                  9楼2011-07-05 16:04
                  回复
                    噢NO 思考卡壳了……为了保证理论的纯粹性 我已经抛开旧有观念 利用新方法进行思考了
                    为啥呢?信息量过大,无法适应?好像是在看一幅分形图像一样 无限多的自相似难以梳理……
                    看来得先利用它推导出几个辅助工具帮助推理的简化 就像几何公理系统的统一推理模式一样


                    10楼2011-07-12 16:09
                    回复
                      先从基础开始吧:
                      公理:一切都是存在的
                      定义:
                      物质:存在的实体事物。
                      信息:(第一定义):存在的非实体事物。【先确定存在的二元再深入】
                      信息:(第二定义):物质的存在形式。【确定信息的本质】
                      推论:对存在的一切的描述,都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的。
                      推论:(哲学基本问题):对一切存在的事物的探究就是对其相应的存在形式的探究。


                      11楼2011-10-17 08:56
                      回复
                        1.既然你要建立公理系统,只有定义和公理,连推理逻辑都没有,你是怎么得出推论的?
                        2.公理居然能够先于定义存在?好,请你告诉我,什么是“一切”?什么是“存在”?如何叫做“不能使自己存在”?什么叫做“灭亡”?“灭亡”了以后的事物还“存在”么?如果“存在”,那么“灭亡”有什么意义?如果“不存在”,那么“灭亡”了就不属于“一切”了么?


                        IP属地:上海12楼2011-12-12 17:51
                        收起回复
                          好吧 这只是个概念 还没完善 仅供参考而已 不要太认真了
                          以后公理系统完善了 我自然会发布更好的
                          现在这个只是给做相同工作的人一个对照和借鉴


                          13楼2011-12-12 18:02
                          回复
                            就11楼继续推论:
                            根据客观已有的具体形式,引入储存空间(属性),空间,存在事件,时间等概念。
                            储存空间:一切事物都有具体的基础存在形式,这一形式谓之“储存空间”。“储存空间”通常是实体,允许一切事物(包括物质和信息)存在,同时允许自身。
                            空间:物质存在的具体形式之一,一切物质存在的具体场所。空间是物质得以存在的具体场所,其属性为实体,也就是物质的一种。其自身属性是“容纳一切”以及“虚空”(对于物质而言)。
                            存在事件:任何一个事物,其存在形式的改变都谓之“存在事件”。“存在事件”通常是储存事物的空间或者事物的本身发生了变化。对“存在事件”的描述通常需要借助一个统一参量,用以确定各个事物间关系。
                            时间:“存在事件”的基本参量。其本身非实体,并且存在于一切可以改变的事物中。通常以该事物两次改变存在形式之间的计量值为该事物的“存在时间”。


                            15楼2012-02-09 15:49
                            回复
                              应该是“这一形式的承载者”。


                              16楼2012-02-09 15: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