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条 【非联盟国之日本财产】
联盟国军队成员为日本所俘虏而遭致不当待遇且提出赔偿要求者,日本得转移其自身与国民在战争时位於中立国或与联盟国敌对国家之财产为之,或为前述战争俘虏与其家属之利益,得移转前述财产予「国际红十字会」俾其清算与衡平分配予适切之国家当局,但依据本条约第 14 条 (a) 2. (II) ii. 至 v. 所示种类之财产,以及本条约首次生效日起非居住於日本之日本自然人财产为除外。日本财政当局所拥有之国际清算银行 19,770 股,亦不得适用本条之移转规定。
联盟国军队成员为日本所俘虏而遭致不当待遇且提出赔偿要求者,日本得转移其自身与国民在战争时位於中立国或与联盟国敌对国家之财产为之,或为前述战争俘虏与其家属之利益,得移转前述财产予「国际红十字会」俾其清算与衡平分配予适切之国家当局,但依据本条约第 14 条 (a) 2. (II) ii. 至 v. 所示种类之财产,以及本条约首次生效日起非居住於日本之日本自然人财产为除外。日本财政当局所拥有之国际清算银行 19,770 股,亦不得适用本条之移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