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发现丈夫已将客车过户,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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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咨询:
我和魏某于2001年结婚,婚后购买了一辆客车挂靠在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由我丈夫魏某负责营运,魏某的妹夫郭某跟车帮忙。因双方感情不和,我们一直在闹离婚,前段时间,我到法院起诉要求与魏某离婚,但诉讼期间我发现起诉前魏某已将客车转让到其妹夫郭某名下,并通过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请问,魏某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现在我该怎么办?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所涉及的车辆属于你和魏某的共同财产,魏某处分该共同财产应当与你协商,达成一致。魏某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转让,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且受让人郭某又是魏某的妹夫,郭某一直跟车帮忙,魏某与你感情不和,郭某也是知情的,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因此,魏某与郭某的转让行为应当是无效的。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起诉魏某与郭某,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