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问题就是作者有意避开了德国形而上学与文化特征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研究德国的,一般来说就指的是研究德国哲学,而德国又确实是一个“哲学的民族”。对我们这些研究西方哲学的人来说,所谓的大陆唯理论与英国经验论之争,大陆唯理论其实主要指的就是德国哲学,法国哲学由笛卡尔为德国哲学开了一个头之后,到启蒙运动的“百科全书派”和卢梭,恐怕在形而上学问题上的主要特征还是“解构”而不是德国哲学的“重建”。
作为一个小小的例证,我想以黑格尔在逝世前不久所写的《论英国改革法案》为文本,说明德国哲学家心目中的社会改革、历史正义与英国人之间有着多么大的不同。英国1831年的改革在英国历史上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1688年的“光荣**”,甚至比“光荣**”还要重要,因为正是通过这次改革,不但就此说明了任何制度都是可以改革的,而且使得辉格党在仅仅胜出一票的前提下(国王签署,改革生效),开始使中产阶级正式走上了政治舞台。改革的中心议题就是废除“光荣**”后所延续下来的一些贵族特权。
“废除”当然并不彻底,但“不彻底”正是英国改革进程中的一大特点。黑格尔关心的并不在改革是否彻底,而在理论本身是否彻底。他说,英国人一直以自己的自由为傲,因为这些自由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即所谓的“实定的法权原则”;但所有特殊的权利、自由,包括特权,都是自《大宪章》、《权利法案》以来用强力从国王那里逼取来的“特许,或恩赐品、协定之类的东西,而国家法权仍停于其起源中的私人法权形式,从而也就没有离开其偶然的内容”,他心目中的“法”,或者是把一个普遍法则贯穿于各种特殊法权的错综复杂的情况之中,或把各种具体的和特殊的情况可以归结为某种单纯规定。总之,“要使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正义感成为自己立法活动的指南”(《黑格尔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pp233—234)。德国人要的就是那种“自在自为的”东西,那种能贯穿始终、首尾一致的逻辑的统一;体现在共同体(比如国家)中,就不能如“契约论”那样把共同体看成是个人的利益、任性或意见的一致,而要有内在的凝聚力、有机性,就如家庭中的亲情、市民社会中的工团一样。这当然有些理想化的色彩,问题在于德国人就是能提出一套“逻辑学”的论证方式;这种理论上的彻底在现实生活中会不会可怕地成为“左”(教条主义)的灾难?尽管康德在《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中的最后一篇文章讨论的就是《论通常的说法: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就是想回答他人对德国人思维方式的质疑,但我们毕竟有着我们自身的经验体会,也许“文化大**”就是一例。
理论的一贯性、彻底性与教条主义(“左”)的迷雾对我们这个很讲实用性(理论本身的彻底与一贯也可以实用化、审美化)的民族来说到底是如何互为因果的,这也一直是我试图理解“文化大**”的一条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