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雅居小区,小区按监控每户60块钱的费用,将近1000户,这样算大约6万的费用,24个探头加上显示屏,需要那么多钱吗?到今天没见过发票,物业说这还是照顾大家呢,少收了不少,应该感谢他们呢。有装将按空的吗,需要那么多钱吗?以后每年还要收维护费呢。以前经常丢东西,丢了东西物业也不管,多次发生小区储藏室被清空的案例。按监控是好,也是他指责所在,但这样收费而且收的不明不白似乎不大合理。
另外小区内的车必须办理电子卡还可以进入,这个是可以理解的,收点成本费咱也能接受,但据说别的小区是一次性的收费,而且只收10元,我们这里收60,据说每年都要收,这个有待核实,大家可以讨论下,看看别的小区怎么收的,咱可以参考。
小区的草坪都改停车位了,不知道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但有一点是确定的,绿化面积减小了,和购房合同规定不符,而且没经过业主同意,这算不算是违约呢?现在有人在仅有的一点草坪上种菜,有人在把储藏室当车间加工铝合金,那声音响的,中午你甭想睡着,从早到晚,还有人晚上弄个车,在院内把音响调的跟KTV一样,不知道保安是不是睡着了,没人管过,半夜两点还有在下面放音乐,按车喇叭的,而且是经常有
我粗略算了一下,小区一年的费用,网费600+暖气1600以上(开通后按80平米房子19元一平方算,物业说的是19)+物业费+300元数字电视+乱七八糟的卫生附加服务费(比如通化粪池要交10元)+60元通行卡+60监控维护费+隔三差五的收个几十块钱的不知道算是什么费,,不固定的还有水电费每个月接近200+煤气费接近20+电话费100左右,这些算起来,在雅居,一个月平均至少要300块钱上交,水电费电话费之类的一般要200元以上,生活费再节俭也得500块钱吧。收入一千的话,勉强温饱,要是再抽个烟喝个酒,有个人情来往,你就得收入2000以上才能承担得起,偶尔再丢点东西,几千块钱又搭进去了,搞绿化就要另收费,把草坪改成停车位还能赚钱,按监控收费,丢了东西就免责,以前连个保安也没有,现在我也没见过保安巡逻,业主一有意见就停水断电,该怎么办,怎么办
摘抄:1.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其不享有停水停电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即使约定在业主欠费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权,也显然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条款。这种条款一般应经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同意,否则,即为无效条款。
2.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另外小区内的车必须办理电子卡还可以进入,这个是可以理解的,收点成本费咱也能接受,但据说别的小区是一次性的收费,而且只收10元,我们这里收60,据说每年都要收,这个有待核实,大家可以讨论下,看看别的小区怎么收的,咱可以参考。
小区的草坪都改停车位了,不知道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但有一点是确定的,绿化面积减小了,和购房合同规定不符,而且没经过业主同意,这算不算是违约呢?现在有人在仅有的一点草坪上种菜,有人在把储藏室当车间加工铝合金,那声音响的,中午你甭想睡着,从早到晚,还有人晚上弄个车,在院内把音响调的跟KTV一样,不知道保安是不是睡着了,没人管过,半夜两点还有在下面放音乐,按车喇叭的,而且是经常有
我粗略算了一下,小区一年的费用,网费600+暖气1600以上(开通后按80平米房子19元一平方算,物业说的是19)+物业费+300元数字电视+乱七八糟的卫生附加服务费(比如通化粪池要交10元)+60元通行卡+60监控维护费+隔三差五的收个几十块钱的不知道算是什么费,,不固定的还有水电费每个月接近200+煤气费接近20+电话费100左右,这些算起来,在雅居,一个月平均至少要300块钱上交,水电费电话费之类的一般要200元以上,生活费再节俭也得500块钱吧。收入一千的话,勉强温饱,要是再抽个烟喝个酒,有个人情来往,你就得收入2000以上才能承担得起,偶尔再丢点东西,几千块钱又搭进去了,搞绿化就要另收费,把草坪改成停车位还能赚钱,按监控收费,丢了东西就免责,以前连个保安也没有,现在我也没见过保安巡逻,业主一有意见就停水断电,该怎么办,怎么办
摘抄:1.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其不享有停水停电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即使约定在业主欠费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公司以停水停电权,也显然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条款。这种条款一般应经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同意,否则,即为无效条款。
2.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