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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追踪2-尖锐问题引发玖源员工围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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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1日 百余名员工聚众围堵新都玖源化工有限公司厂门,强拉标语,限制出入。玖源多次对聚众围堵职工进行疏导和答疑,以解决不明真相的员工心中疑惑。从知情人笔录中我们或许会找到一些想要的答案。
职工:玖源公司2000年底转制为合资企业,其中有6%国有股到哪里去了?
答复:99年6月22日,原新都氮肥厂(以下简称“新氮厂”)与香港玖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发展”)签定《合资经营协议书》,新氮厂出资比例为6%,玖发展出资比例为94%,股权结构经成都工商管理局登记并确认。
2000年底,根据原新都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授权,并基于川融诚会的价值评估,将原新氮厂持有的成都玖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源化工”)6%的股权转让给玖发展。此股权转让经原新都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并经成都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变更登记。
职工:安置费的计算基数是什么,为何2006年分几次发?利息怎么算呢?
答复:原新氮厂改制及安置计算基数完全按(成小企领[1996]2号文件规定进行。其发放参照原新氮厂与玖发展签定的《合资经营协议书》第12条约定,对不续签或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协议生效后第12个月—14个月内支付,不计利息;对在协议生效后第14个月以后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一次性支付安置费用。玖源化工于2006年与在职职工签定协议书,约定支付安置费,是在职工劳动合同未解除情况下支付的,属提前支付,符合政府相关实施意见规定和协议书约定。


1楼2011-07-08 14:03回复
    职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改制企业员工应享受25000元的改制的基数?
    答复: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未提及改制企业员工有25000元改制基数或改制费基数的规定,且该规定实施时间是2003年2月1日,是原新氮厂改制完成后出台的规定,不适用于原新氮厂的改制。
    职工:公司面临搬迁,不愿从新都到广安新厂的人员如何处理?是否会强迫到广安?
    答复:成都玖源化工与广安公司是不同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用工主体。按《合同法》规定,因企业按政府要求须搬迁关停,职工不愿到新厂,成都玖源化工只能解除劳动合同,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有用工自主权,职工也有自主选择权,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职工:公司是否有权处置原新氮厂修建的住房。公司产权房是否为福利房,要求分房?
    答复:原新氮厂修建住房已作为改制资产的一部分,按约定由成都玖源化工接受,其性质已转为成都玖源化工企业资产,不属于福利房。成都玖源化工作为住房所有权人,有权对住房依法进行处分。按(国法[1998]23号)规定,1998年下半年起,已停止实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楼2011-07-08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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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改制企业员工应享受25000元的改制的基数?
      答复: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未提及改制企业员工有25000元改制基数或改制费基数的规定,且该规定实施时间是2003年2月1日,是原新氮厂改制完成后出台的规定,不适用于原新氮厂的改制。
      职工:公司面临搬迁,不愿从新都到广安新厂的人员如何处理?是否会强迫到广安?
      答复:成都玖源化工与广安公司是不同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用工主体。按《合同法》规定,因企业按政府要求须搬迁关停,职工不愿到新厂,成都玖源化工只能解除劳动合同,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有用工自主权,职工也有自主选择权,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3楼2011-07-08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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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如果劳动合同在今年6月30日到期,迄今没有得到通知是否续签,不知续签年限。
        答复:成都玖源化工已多次通知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续签合同,对于在成都玖源化工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职工:如果在成都玖源化工签订长期合同,但由于该厂关停搬迁到广安新厂,职位和待遇是否有变化。
        答复:成都玖源化工公司关停后,公司将与员工进行双向选择。愿意去广安的员工,公司也选择了你,将由广安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原则上在广安安排相应职位并享受该岗位待遇。
        职工:成都玖源化工是否对有毒有害岗位有健康补偿金?
        答复:从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政策来看,没有此项补偿;但对于被鉴定为职业病的患者,公司将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楼2011-07-0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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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1-07-10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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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回复是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把了关的,是有理有据的.


            6楼2011-07-13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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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的口口声声说的《合资经营合同协议书》合法性暂且不说,你不可能用合资的协议来忽悠独资公司的行为吧?


              7楼2011-07-25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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