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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家盖房,在用吊车吊房顶楼板时被吊车挤死。法医鉴定和交警认定责任是自己占三分司机占七分。问题: 
 第一:关于赔偿现在还有没有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之分? 
 第二:在没有处理完毕这起事故之前,司机是否有权利把车开走? 


1楼2006-07-13 12:10回复
    回答:1、有区别,丧葬费、依靠受害人生前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地区差别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有权利开走,不是已经鉴定完了吗,象这种侵权之债,没有留置权,不能扣押吊车


    2楼2006-07-13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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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似乎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情况


      4楼2006-07-15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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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要充分考虑死者地区的生活标准,所以就是说如果你舅舅生活的地区生活标准高就会多赔些,否则就会少赔些,那个司机的态度怎么样啊?同意赔偿吗?如果同意那么一切好办,不然的话你们可以起诉,也可以提出先于执行一部分用于丧葬和生活必须的消费


        5楼2006-07-16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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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看具体的责任分担情况,对民法不是很了解.但是我们应清楚主要责任在谁?
          如果,..........
          哈哈
          那就,应该很少了哈!


          6楼2006-07-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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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错呀,要的就是司法平等."跟据地区生活标准和受害人个人的财产情况确定赔偿是常识",是常识吗?有法律依据吗?如果不同户口的人在同一个澡堂里洗澡被漏电电死了,是不是也有不同的赔偿呢?这样的话,如果一驾飞机失事赔偿问题是不是更复杂了?


            9楼2006-08-16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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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点理论性的东西阁下在看下`~~


              10楼2006-08-16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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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直接发表观点.


                11楼2006-08-17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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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应该懂的`~~


                  12楼2006-08-17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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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可以理解`~~~不过阁下有点偏颇`~~你对于平等的理解也似乎有点机械`~~民法的精神,你还是没有掌握到本质上的东西


                    15楼2006-08-1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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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8.79.42.*
                      民法的精神是平等,这点绝对不容质疑,这也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我对平等的理解是机械的理解吗?(那不机械的理解又是什么呢?),平等指的是人格的平等,或者说主体资格的平等,是意志表示资格(实践)的平等.我当然不会认为平等是指权利的平等,或者说意志实现资格的平等,这一点有违平等的本意,这里的平等,通俗点说,是指机会的平等,也就是主体为相同的行为取得相同的结果.人身是人格的载体,生命是主体重要的人格要素,可以说生命权本身就是平等的,这一点不同于财产权.如果认为法院可以判决同命不同价,就是认为生命权是不平等的!生命权是主体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生命权不平等,意味着至少有主体不能完全支配自己的生命,意味着主体资格的不平等,意味着民法不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民法的定义也要修改了.
                       有同志认为我的观点偏颇,那先请反驳提出的两个反驳,来证明同命不同价是合理的,否则我不会认为是我没有掌握到本质上的东西,甚至是些皮相之见.


                      16楼2006-08-18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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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楼的,我记得现在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有点混乱,大体是三种即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经常生活地,受理法院所在地[大概是你说的侵权行为地]。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对此问题立法不明确,司法十分混乱,各地有指导性的规定,象江西规定农民若进城一年,那么可以按照城市标准赔偿,这实际上就是把城市做法经常居住地对待,但是其他省就未必和他一样拉,如果说完全按照最有利受害人的原则解决那当然好,可是实践中似乎不是这样


                        19楼2006-08-18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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