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精神是平等,这点绝对不容质疑,这也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我对平等的理解是机械的理解吗?(那不机械的理解又是什么呢?),平等指的是人格的平等,或者说主体资格的平等,是意志表示资格(实践)的平等.我当然不会认为平等是指权利的平等,或者说意志实现资格的平等,这一点有违平等的本意,这里的平等,通俗点说,是指机会的平等,也就是主体为相同的行为取得相同的结果.人身是人格的载体,生命是主体重要的人格要素,可以说生命权本身就是平等的,这一点不同于财产权.如果认为法院可以判决同命不同价,就是认为生命权是不平等的!生命权是主体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生命权不平等,意味着至少有主体不能完全支配自己的生命,意味着主体资格的不平等,意味着民法不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民法的定义也要修改了.
有同志认为我的观点偏颇,那先请反驳提出的两个反驳,来证明同命不同价是合理的,否则我不会认为是我没有掌握到本质上的东西,甚至是些皮相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