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云3人5控罪表证成立 官指黎耀祥同收酬 犯法与否促释疑
2011年 07月 16日 00:17 中国窗
【香港商报讯】无线电视业务总经理陈志云涉贪污案,主审法官潘兆童裁定陈志云、丛培昆及陈永孙等3人共面对的5项控罪全部表面证据成立,陈志云等3人均选择不自辩。潘官昨聆听辩方陈词时质疑「柴九」黎耀祥身为无线户员,出席倒数的《志云饭局》现场骚后,都收取了思潮支付的2万元酬劳,潘官认为「甘黎耀祥都犯法濐。」潘官又质疑丛培昆提供11.2万元给陈志云,该笔款项是源於奥海城,奥海城提供款项目的是要陈志云出席现场版《志云饭局》,「为何不是奥海城offering(提供利益),为何奥海城不是犯法呢?」
辩方大状指「告错条例」
控方资深大律师郭栋明强调,控方的立场认为黎耀祥没有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及没有犯法,潘官要求就黎耀祥的个案在控方的结案陈词中作出解释,法官下令将本案延至下周一以候辩方传召辩方证人无线外事部副总监曾醒明出庭,向法庭呈交一份由无线向外公布陈志云复职的通告。
控方证供昨全部完结,3名被告中只有丛培昆会就面对的其中两项贪污罪行作出陈词,丛的资深大状王正宇陈词指根据法例无线是公共机构,无线的所有户员属公职人员,所以控方以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检控陈志云及丛培昆,根本是「告错条例」,第9条只针对「私营机构」而非「公共机构」,所以任何人提供利益予公职人员作出与公职有关的业务属违法,针对公职人员的条例为第4条。且根据前刑事检控专员,现为高院法官麦伟德的贪污著作中,都清楚列出针对公职人员应以第4条作出检控,第9条只针对私营机构的代理人。
收款与主事人业务无关
此外,收受及提供利益的控罪元素,必须要证明被告身为代理人,在没有合理权限及理由下,收受或提供利益,作出与其主事人(户主)业务有关的作为,辩方指根据无线集团总经理李宝安的证供,证实无线事前是要获得陈志云的同意,才担任《志云饭局》主持一职,而当时的非戏剧组总监何丽全作供指其实陈志云为无线主持《志云饭局》,是可以向无线申请额外酬金,显见拍《志云饭局》绝非陈志云业务总经理的「分内工作」。
辩方指从上述两人的证供,确立身为无线业务总经理的陈志云,其职责并不包括主持《志云饭局》的幕前节目,而无线前助理董事总经理陈祯祥的证供指出,陈志云是以「名人身份」主持节目,可见陈志云的总经理职责不包括做节目,换言之陈志云在控罪中提及收取丛培昆的11.2万元款项,与其主事人的业务「完全无关」。
2011年 07月 16日 00:17 中国窗
【香港商报讯】无线电视业务总经理陈志云涉贪污案,主审法官潘兆童裁定陈志云、丛培昆及陈永孙等3人共面对的5项控罪全部表面证据成立,陈志云等3人均选择不自辩。潘官昨聆听辩方陈词时质疑「柴九」黎耀祥身为无线户员,出席倒数的《志云饭局》现场骚后,都收取了思潮支付的2万元酬劳,潘官认为「甘黎耀祥都犯法濐。」潘官又质疑丛培昆提供11.2万元给陈志云,该笔款项是源於奥海城,奥海城提供款项目的是要陈志云出席现场版《志云饭局》,「为何不是奥海城offering(提供利益),为何奥海城不是犯法呢?」
辩方大状指「告错条例」
控方资深大律师郭栋明强调,控方的立场认为黎耀祥没有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及没有犯法,潘官要求就黎耀祥的个案在控方的结案陈词中作出解释,法官下令将本案延至下周一以候辩方传召辩方证人无线外事部副总监曾醒明出庭,向法庭呈交一份由无线向外公布陈志云复职的通告。
控方证供昨全部完结,3名被告中只有丛培昆会就面对的其中两项贪污罪行作出陈词,丛的资深大状王正宇陈词指根据法例无线是公共机构,无线的所有户员属公职人员,所以控方以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检控陈志云及丛培昆,根本是「告错条例」,第9条只针对「私营机构」而非「公共机构」,所以任何人提供利益予公职人员作出与公职有关的业务属违法,针对公职人员的条例为第4条。且根据前刑事检控专员,现为高院法官麦伟德的贪污著作中,都清楚列出针对公职人员应以第4条作出检控,第9条只针对私营机构的代理人。
收款与主事人业务无关
此外,收受及提供利益的控罪元素,必须要证明被告身为代理人,在没有合理权限及理由下,收受或提供利益,作出与其主事人(户主)业务有关的作为,辩方指根据无线集团总经理李宝安的证供,证实无线事前是要获得陈志云的同意,才担任《志云饭局》主持一职,而当时的非戏剧组总监何丽全作供指其实陈志云为无线主持《志云饭局》,是可以向无线申请额外酬金,显见拍《志云饭局》绝非陈志云业务总经理的「分内工作」。
辩方指从上述两人的证供,确立身为无线业务总经理的陈志云,其职责并不包括主持《志云饭局》的幕前节目,而无线前助理董事总经理陈祯祥的证供指出,陈志云是以「名人身份」主持节目,可见陈志云的总经理职责不包括做节目,换言之陈志云在控罪中提及收取丛培昆的11.2万元款项,与其主事人的业务「完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