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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汉代女子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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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麦玲
(华南农业大学 农史研究室,广东广州 510642)


1楼2011-08-02 19:57回复
    引言
    《周易•家人》曰:“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1]《礼记•内则》也说:女子“十年不出”[2]772;“女子出门,必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2]736;“男不言内,女不言外”[2]735;“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内外,男子居外,女子居内。……男不入,女不出”[2]759。班昭的《女诫•卑弱》中说:“古者女子生,卧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弄之瓦砖,明其习劳,主执勤也。斋告先君,明当主继祭祀也。三者盖女人之常道,礼法之典教矣”[3]2787。以上文献说明在中国古代,女子的活动似乎仅以日常家务操持为内容,其范围也只局限于家庭之内,而家庭以外则由男子负责。无独有偶,我们在中世纪的欧洲也可看到类似的现象。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记载到:在中世纪雅典,“姑娘们只学习纺织缝纫,至多也不过学一点读写而已。她们差不多是被幽禁起来,只能同别的妇女有所交往。妇女所住的房间是在家中的单独一部分,在楼上或者在后屋中,男子,特别是陌生人不容易入内,如果有男子来到家里,妇女就躲到那里去。妇女没有女奴隶作伴就不能离家外出;她们在家里实际上受着严格的监视。”[4]61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礼教宣传中,女子是不能够和男子一样自由外出的,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古代女子的活动是否就如礼教所规范宣传的那样?是否也和中世纪欧洲的妇女一样以家庭为其活动范围呢?鉴于此,本文拟对汉代女子的经济活动范围作以论述。


    3楼2011-08-02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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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纺织刺绣活动
      男耕女织是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形态下男女劳动分工的主要表现形式。如在古代,男工以“功”为字,谓男工非一,须用“力”也;女工以“红”为字,谓女工与丝有关[5]435。从古代男女“功”字的写法的不同,我们可以看出,古代男子的劳动是以用力为特点,而女子的劳动则主要是纺织。虽然,我们不能据此就说,以用力为特征之劳动是专属于男子,但可以肯定的是纺织刺绣类的劳动为女性所专有。纺织刺绣类的劳动为女性之专职似乎已无需再赘言;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汉代社会,从事纺织刺绣活动的女性具有各阶层普遍参与的特点。
      1.官府或私家婢女。秦简中有这样的记载:“隶妾及女子用箴为缗绣它物,女子一人当男子一人”[6]74;“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女子操缗红及服者,不得赎。”[6]53《三国志•魏书•司马芝传》也载:“有盗官练置都厕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狱。”[7]387以上引文中的“隶妾”、“女工”即是因家人犯罪之牵连或其它一些原因而沦为官府奴婢,在官府手工作坊中从事纺织刺绣活动的婢女。又《四民月令》载:六月,“命女红织缣练”[8]68;正月,“命女红趣织布”[8]2。这里的“女红”应该是主要指地主家庭里的婢女。
      2.小农家庭中的女性。《汉书•食货志上》记载了乡村妇女农闲时相聚织布的情形:“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9]1121《西京杂记》也载,陈宝光妻为织布能手,“霍光妻遗淳于衍蒲桃锦二十四匹、散花绫二十五匹,绫出巨鹿陈宝光家,宝光妻传其法。”[10]20又《孔雀东南飞》中也记载了民女刘兰芝自小学织布的情况:“十三教汝织,十四能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知礼仪,十七遣汝嫁。”[11]1036从以上文献可知,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里,小农家庭中的女性从事纺织应是普遍现象。


      4楼2011-08-02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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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地主官吏家庭中的女性。《史记•循吏•公仪休传》记载循吏公仪休“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5]3102;《汉书•张安世传》中记载张安世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衣弋绨,夫人自纺绩”[9]2652;《三国志•魏书•武宣卞皇后传》注引《魏略》记载曹操去见丁夫人,“夫人方织,外人传云‘公至’,夫人踞机如故”[7]156;《拾遗记》中记载吴主赵夫人,丞相达的妹妹,“能于指间以彩丝织云霞龙蛇之锦,大则盈尺,小则方寸,京中谓之‘机绝’”[12]。吴主赵夫人不仅有“机绝”之美名,而且有“针绝”、“丝绝”之美誉。又汉诗《长安有狭斜行》描写了一家三子之妻在大堂中其乐融融的情形:
        大子二千石,中子孝廉郎,小子无官职,衣冠仕洛阳。三子俱入室,室中自生光。大妇织绮纻,中妇织流黄,小妇无所为,挟琴上高堂。丈人且徐徐,调弦讵未央。[11]514
        从以上文献可知,在汉代,从事纺织者不只是婢女及小农家庭中的女性,普通地主官吏家庭中的妇女,甚至上至王公贵族家庭中的女性也同样从事纺织。地主官吏家庭中的女性从事纺织,虽然是当时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缓慢的表现,但另一方面也是汉代妇女具有朴素之劳动观念的反映。


        5楼2011-08-0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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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妇亲田。在汉代文献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有关民妇上田间劳动的记载。其中既有夫妻一同上田间劳动者:如《汉书•杨恽传》载:“是故身率妻子,戮力耕桑,灌园治产,以给公上。”[9]2895《后汉书•逸民列传》载:庞公夫妻相敬如宾,“因释耕于垄上,而妻子耘于前。”[3]2776《三国志•蜀书•廖立传》:廖立为民,“躬率妻子耕殖自守。”[7]998干宝《搜神记》:“有周犨啧者,贫而好道,夫妇夜耕困卧,梦天公过而哀之。”[15]442《汉书•王莽传》:“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9]4111《论衡》:“立春东耕,为土象人,男女各二人,秉耒把锄。”[16]《三国志•魏书•满宠传》:“田向收熟,男女布野。”[7]725而且也有夫在家,妇一人上田间者,如《后汉书•逸民列传》载:
          高凤字文通,南阳叶人也。少为书生,家以农亩为业,而专精诵读,昼夜不息。妻尝之田,啧麦于庭,令凤护鸡。时天暴雨,而凤持竿诵经,不觉潦水流麦。妻还怪问,凤方悟之。[3]2768
          我们知道,汉代铁制农具进一步普及,牛耕技术也有所进步,其生产技术相比先秦明显提高;然而,在自耕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生产组织一般以家庭为单位,而汉代的家庭形态多为核心式家庭(如人常言的五口之家);因此,无论是施行耦耕,还是进行耧播,它一般都需要夫妇的共同参与;这样,妇上田间也就不足为奇了。


          7楼2011-08-0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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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官吏之妻亲自耕田。从文献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记载官吏之妻亲田桑的资料。如《汉书•高帝纪》中就曾记载了高祖在作泗水亭长时,其妻吕雉与子在田间劳动的情况:“高祖尝告归之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有一老父过请饮,吕后因啧之。”[9]5又谢承《后汉书》也载:魏霸为巨鹿太守,妻子不到官舍,“妇亲蚕桑,子躬耕。”[15]426《后汉书•王良传》载:东汉司徒司直王良之妻,“布裙曳柴,从田中归。”[3]933诸如此类,夫为吏,妻亲自耕田的事例在汉代比比皆是。
            在汉代,夫为官,居于官府,一般是不携带妻子上任的,而且汉代官员俸禄很低,这样也就使得官员之在家的妻子不得不自食其力了。
            除文献资料外,我们从大量的考古材料中也可以看到汉代女子从事田间劳动的情形。湖北江陵凤凰山,168号汉墓中有竹简云:“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9号汉墓中有几十片类似“大婢信,田,操楂”的简[17]。甘肃嘉峪关新城汉墓出土的画像砖中,其中有刻画“一农妇在前播种,一农夫在后打土块”者,也有刻画“一男子在前驱牛耕地,一女在后播种”者、以及“男的持杈扬扬,女的抱麦子”、“一农妇持连枷打场”者[18]。山东黄家岭出土的汉画像砖上,也有“一男子操着一犋耦耕,另一男子操着一犋耙,三个妇女在锄地”的画面[19]。


            8楼2011-08-0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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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间劳动不仅包括农耕劳动,而且也包括蚕桑劳动。汉代的文学作品则较多地描绘了未婚女子独自采桑的情形:如《陌上桑》中写到:“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罗敷喜蚕桑,采桑城南隅。”[11]410曹植的《美女篇》中也写到:“美女妖且闲,采桑歧路间。柔条芬冉冉,叶落何翩翩。”[15]456
              从上述可知,在汉代,参与农业活动的女性不仅有已婚妇人,而且也有未婚女子;其阶层身份有官吏之妻,也有普通小农家庭之妇;其参与的方式有与夫一起去者,也有与子去者,或者独自去者,其参与的劳动内容既有采桑耕种,也有锄地、收割、碾打,可以说农业劳动的全过程都有参与。汉代妇女参与农业活动的情况反映了汉代妇女对汉代社会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①。
              


              9楼2011-08-0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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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手工制作业。在未有机器化大生产的古代社会,一切的生活用品及生产用品的制造几乎全靠手工完成。而在这一手工生产时代,女性的双手不仅用于纺织、刺绣、缝纫上,而且还用于制作鞋履、编织筐等用具上。如谢承《后汉书•夏勤》载:“九江夏勤字伯宗,家贫,作履供食,常作一量履断,勤置不卖。出行,妻卖以籴米。勤归炊熟,怪问何所得米,妻以实告。勤责曰:‘卖毁物,歉取其直也’”[21]。这里女子作履是以谋生也。又《后汉书•逸民列传》载:女子孟光“求作布衣、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3]2766这里女子作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以备自用也。
                当然,以上考古资料中所反映的饲养家禽家畜及参与酿酒之女子的身份,并不一定都是小农家庭中的女性,其或许有为私家或官府之婢女者,但无论如何,它都说明了一点,即汉代女子从事家庭劳作活动具有广泛性。
                


                11楼2011-08-0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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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事小商小贩之贩卖活动。这种活动与店铺式的酤酒活动不同的是,其以四处奔走为特点,经营范围也多为生活日用品。《汉书•东方朔传》载,董偃“与母以卖珠为事,偃年十三,随母出入主家”[9]2853。《后汉书•朱儁列传》载,朱儁“少孤,母尝贩缯为业。……儁乃窃母缯帛,为规解对。母既失产业,深恚责之”[3]2308。《三国志•蜀书•先主传》载,“先主少孤,与母贩履织席为业”[3]871。以上董偃、朱儁、刘备之母在其失去丈夫以后,都曾携带幼子从事过贩卖活动。又《后汉书•灵帝纪》载,汉灵帝在后宫设置列肆:“使诸采女贩卖,更相盗窃争斗。”[3]346汉灵帝让宫女们装扮贩卖,从侧面也说明了汉代社会存在女子经商活动。
                  3.从事某一项大宗的销售活动。居延新简中有这样的材料,《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载,粟君为甲渠候官,雇人为其捕鱼卖鱼,并令其妻业跟随卖鱼人寇恩去儁得县卖鱼,兼管理收帐事宜。兹录显示粟君妻业参与这次商业活动的简文如下,其中原组简之:
                  简(10)曰:恩到儁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少八万。
                  简(13)曰:恩籴大麦二石付业,直六千。又到北部,为业买肉十斤,直谷一石,石三千,凡并
                  简(14)曰:为钱二万四千六百,皆在粟君所[22]。
                  这是边疆地区为吏者之妻参与商业贩卖活动的一份资料。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在汉代,也有女子去外地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现象。虽然该资料不具有普遍性,但它至少可以看作是对汉代女子从事商业活动的有力佐证。


                  13楼2011-08-0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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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可知,汉代女子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多小规模之经营,而且经营者的身份多低级官吏以下之家庭中的妇女。同时,我们从汉代妇女的商业活动中,也可以看出汉代的抑商政策主要针对的是脱离农业、专以商业谋取最大利润的大商人,而对以谋生为主的小商小贩则不在限制之列。
                    一方面是礼教限制女性的外出活动,一方面是在生活中女子依然外出从事商业活动,其原因一方面是与汉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关,另一方面也是长久以来形成的社会习俗所致。如《周礼》载:“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23]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先秦时代女子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形。又秦简《日书》中有这样的记载:“庚寅生子,女为贾。”[24]这里虽然不是对女子商业活动的直接描写,但从其以女子出生日来占卜是否将以贾为职则可看出,在秦代女子以经商为职应非罕见之事。所以在传统的习俗势力影响下,汉代女子从事商业活动也是不难理解的事。
                    


                    14楼2011-08-0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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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束语
                      综上可知,汉代女子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如礼教中所宣扬的那样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专以家务劳动为职,相反,她们甚至从事较男子更为广泛的经济活动。恩格斯曾经说过:“只要妇女依然被排除于社胤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胤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的解胤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胤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4]162毛泽胤东在《湖南农胤民胤运动考察报告》中也曾说过:“夫权这种东西,自来在贫农中就比较地弱一点,因为经济上贫农妇女不能不较富有阶胤级的女子多参加劳动,所以她们取得对于家事的发言权以致决定权的是比较多些。”[25]可见,在马胤克胤思主胤义观看来,妇女是否参与社胤会劳动是判断妇女解胤放与妇女地位的重要尺度。那么,汉代女子与男子一样参与社胤会劳动,也就说明在中国历胤史上,汉代女子在家庭与社胤会中应该都拥有相对较高的地位。


                      15楼2011-08-0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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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虽然汉代女性并没有直接从国家分得土地,但汉代女性依然参与农业劳动,这二者是不矛盾的。因为中国古代女子授田有文字明确记载是从晋代开始的,如晋代的占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而汉代的土地分配制度是对前代土地分配制度的继承。如汉代的土地授与制度仍实行秦代的一夫一顷,有军功者依次增加。这表面上看土地似乎是授给男性的,而女性没有被授与土地,但仔细分析似乎并不如此,因为有一夫必有一妇,而且汉代多实行核心家庭制,所以一夫一顷也就意味着是一夫一妇可得一顷土地。况且,汉代土地制度仍然属于土地私有制,国家掌握与分配的土地只是少数,农民获得土地还可靠垦荒、购买或屯田转化等形式。又汉代土地授予的无性别差异制与汉代赋税缴纳的无性别差异制是一致的。汉代的田税按一家占有土地的多少征收,人头税则按人头征收,其间也都无性别差异。
                        ①《史记》卷8《高祖本纪》索隐韦昭云:“媪,妇人长老之称。”第342页。
                        


                        16楼2011-08-0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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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楼2011-08-0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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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楼2011-08-10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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