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前任广西防城港市政协副主席、现任广西防城港市人大副主任陈耀恒
被告方:浙江商人诸葛双春等人
受理单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内容:
整件事件源于一次土地纠纷。2003年7月10日,时任广西防城港市政协副主席的陈耀恒,在东兴市工商局注册了“东兴东盟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1680万元。同年8月14日,陈耀恒以公司名义仅用3万元获得了当地52674.53平方米(约79亩)土地使用权证。
由于陈耀恒当时注册东兴东盟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金尚未缴纳,东兴市工商局限令陈耀恒公司补缴注册金,否则注销公司。出于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陈耀恒等人以79亩土地使用权为合作条件,以急需1680万元工商入资及项目建设为由,邀请浙商诸葛双春等人以巨额资金为公司注资入股。
浙商诸葛双春入股后当地相关部门发现土地性质不清、取得程序不规范被东兴市**要求补缴了1817万元土地出让金。至此5年间,浙商诸某对该公司的总投入约为1.1亿多元,对外负债7059万元,而建成的房地产项目又因各种原因至今无法通过验收,公司濒临破产。
在当时期间,陈耀恒此时萌生了退出合作的想法,要求诸葛双春等人以1000万元收购其全部股份。浙江商人诸葛双春通过银行付陈耀恒110万元、按陈的指令付给其女性友人彭新慧40万元,后因公司资产在法院诉讼中被多次查封冻结保全至今,无法继续付余下的850万元欠款。
近期,该地块地价产生巨大增值,陈耀恒于是以诸某等未按合同要求日期付款为由要求返还股权而提请诉讼,并要求补偿。
所以,现在这桩案件摆在面前让大家讨论:陈耀恒作为国家公务员他能否办公司参股?陈耀恒3万元拿到的土地是否合法?他的这场诉讼是否会获胜?之前的股份出让合同是否有效?陈耀恒能否**合同拿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呢?
欢迎大家讨论。
图为:2008年3月26日,陈耀恒3万元取得的土地以1000万元价格将自己的股份转给他人。
被告方:浙江商人诸葛双春等人
受理单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内容:
整件事件源于一次土地纠纷。2003年7月10日,时任广西防城港市政协副主席的陈耀恒,在东兴市工商局注册了“东兴东盟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1680万元。同年8月14日,陈耀恒以公司名义仅用3万元获得了当地52674.53平方米(约79亩)土地使用权证。
由于陈耀恒当时注册东兴东盟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金尚未缴纳,东兴市工商局限令陈耀恒公司补缴注册金,否则注销公司。出于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陈耀恒等人以79亩土地使用权为合作条件,以急需1680万元工商入资及项目建设为由,邀请浙商诸葛双春等人以巨额资金为公司注资入股。
浙商诸葛双春入股后当地相关部门发现土地性质不清、取得程序不规范被东兴市**要求补缴了1817万元土地出让金。至此5年间,浙商诸某对该公司的总投入约为1.1亿多元,对外负债7059万元,而建成的房地产项目又因各种原因至今无法通过验收,公司濒临破产。
在当时期间,陈耀恒此时萌生了退出合作的想法,要求诸葛双春等人以1000万元收购其全部股份。浙江商人诸葛双春通过银行付陈耀恒110万元、按陈的指令付给其女性友人彭新慧40万元,后因公司资产在法院诉讼中被多次查封冻结保全至今,无法继续付余下的850万元欠款。
近期,该地块地价产生巨大增值,陈耀恒于是以诸某等未按合同要求日期付款为由要求返还股权而提请诉讼,并要求补偿。
所以,现在这桩案件摆在面前让大家讨论:陈耀恒作为国家公务员他能否办公司参股?陈耀恒3万元拿到的土地是否合法?他的这场诉讼是否会获胜?之前的股份出让合同是否有效?陈耀恒能否**合同拿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呢?
欢迎大家讨论。
图为:2008年3月26日,陈耀恒3万元取得的土地以1000万元价格将自己的股份转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