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Я°Ц╭ァ【知识】推理的基础—概念2┈ㄣRц°⒉⒈⒈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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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一、定义的特征及其作用
定义是结实哦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结实概念的内涵,也就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例如:
(1)商品就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是两个定义。这两个定义分别揭示了“商品”、“共同犯罪”的内涵,指出了商品和共同犯罪的本质属性。
定义是由被定义概念(又叫定义项)、定义概念(又叫定义项)和联结词(又叫定义联项)三个部分组成的。被定义概念就是被揭示内涵的概念。定义概念就是用以结实被定义概念内涵的概念。被定义概念和定义概念是组成定义的两个主要部分,这两个部分通过联结词联结而组成定义。定义的联结词通常用“就是”、“即”、“是指”来表示。例如,在前面所举的第一个定义中,“商品”是被定义概念,“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是定义概念,“就是”是联结词。
在现代汉语中,定义的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是:“XX就是XXXX”或“XXXX叫做XX”等。如用符号“Ds”表示被定义概念,用“Dp”表示定义概念;定义的公式就是
Ds就是Dp 如上例:
商品 就是 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
---- ---- ------------------------
(被定义项)(联项) (定义项)
Ds就是 Dp
定义在人们认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任何科学定义都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成果的概括和总结。借助这种定义可以帮助人们把握客观事物的本质,将不同的事物区别开来。定义还有检验概念是否明确的作用。如果能够给使用的某个概念作出正确的定义,那就说明对这个概念的内涵有了真正的了解,说明对它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有了正确的认识,否则,对使用的这个概念就谈不上是明确的。
二、下定义的方法
根据定义是否直接揭示出概念的内涵,亦即是否直接指出定义概念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分为真实定义和语词定义。
逻辑学要着重研究的是真实定义。我们将下定义的方法主要也是讲真实定义的定义方法。由于真实定义是以揭示概念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为目的的,如何才能揭示出被定义概念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呢?这就要通过属加种差的方法.所以,真实定义又叫属种定义。
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就是:给概念下定义时,首先找出被定义概念的邻近的属概念,确定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属于哪一类。然后,在同一个属概念的下面,找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种对象同其他对象之间的本质差别,即种差,以组成定义概念。最后用联结词把定义概念和被定义概念联结起来,就构成了某个概念的定义。
例如,在给“刑法”下定义时,首先要找出“刑法”的邻近的属概念,即“法律”,然后找出“刑法”的种差,即“规定犯罪和刑罚”这样的属性,于是我们就可以作出“刑法”的定义:“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属加种差的定义的公式是:
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的属概念
由于定义中的种差有不同的情况,因此用属加种差的方法作出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
如果种差所揭示的是被定义概念对象的性质,就叫做性质定义。如前面所举的几个定义就是这种定义。
如果种差所揭示的是被定义概念反映的对象的产生或形成方式,就叫“发生定义”。例如,“球形就是圆周环绕直径旋转所形成的几何体”,这就是一个发生定义,它告诉了我们球形的特有的形成方式。
如果种差所揭示的是被定义概念反映的对象的功用,就叫“功用定义”。例如,“证据”的定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就是一个功用定义。
如果种差所揭示的是被定义概念反映的对象和其他对象的关系,就叫做“关系定义”。例如,“原子量就是一个原子的重量和氢原子重量相比的数量。”
以上所讲的这四种定义,不仅从结构上的看都具有属加种差这种形式,而且从实质上看都具有属加种差的性质。因此,在逻辑学中都可把它们叫做属加种差的定义。



1楼2011-08-10 18:29回复

    属加种差的定义是给概念下定义的最常用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但它也有局限性。哲学上的范畴是外延最大的概念;找不到它的属概念,所以就不能用这种方法下定义;单独概念由于种差很多,也不能用这种方法下定义。对于单独概念,一般是采用特征描述的方法来说明它,以代替下定义。
    上述各种定义都是通过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来明确概念的,所以叫做真实定义。
    另外还有一种定义叫做语词定义。语词定义只解释语词表达什么概念的定义,它并不直接结识概念的内涵。语词定义有说明的语词定义和规定的语词定义两种。
    说明的语词定义是对某个语词已确立的意义的说明。例如,有人对“乌托邦”一词的意义不了解,我们就可以指出:“乌托邦”是一个希腊语,按照希腊文的意思,“乌”是“没有”,“托邦”是“地方”。“乌托邦”就是“没有的地方”。这就是一个说明的语词定义,它说明“乌托邦”这个语词表达的是什么样的概念。
    规定的语词定义就是用语者对某个语词(或符号)规定一个新的意义。实践中,由于某个语词或某几个语句比较长,为了说起来方便,我们常常就给它一个简称,并对简称加以说明,这就要用的规定的语词定义。例如,“五讲四美”是指讲道德、讲文明、讲礼貌、讲秩序、讲卫生;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这就是关于“五讲四美”的规定的语词定义。
    三、定义的规则
    要作出一个正确的定义,不仅要具备有关的科学知识,掌握下定义的逻辑方法,还必须遵守如下定义的规则。
    (一)定义必须相应相称
    所谓相应相称,指的是定义概念的外延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完全相等,二者必须构成全同关系。例如:
    合同就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依法订立有关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这个定义的定义概念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依法订立有关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的外延,与被定义概念“合同”的外延完全相同,它们指的是同一类对象。所以,他们是相应相称的。
    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定义过宽”的错误,是指定义概念的外延大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例如:
    投机倒把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在这个定义中,由于被定义概念反映的属性,不止是“投机倒把罪”才具有,其他如“走私罪”等等也具有。因而定义概念的外延也就比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大;定义概念的外延不仅包括了“投机倒把罪”,而且包括了“走私罪”、“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偷税罪”……等犯罪。所以,这个定义就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
    “定义过窄”是指定义概念的外延小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例如: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这个定义中,定义概念反映的本质属性,又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部分对象具有的,这样就使得定义概念的外延小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等。显然,这个定义就犯了“定义过窄”的错误。
    由上可见,无论定义过宽或窄,都不能准确揭示概念的内涵。
    (二)定义概念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概念。
    在一个定义中,被定义概念是不明确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用定义概念去明确被定义概念。如果定义概念中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概念,这就等于用一个不明确的概念去说明不明确的概念;这样当然不能达到明确概念的目的。
    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则,就会犯“同语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同语重复”,就是定义概念直接包含被定义概念,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只是语词形式上的不同,表达的实为同一个概念。例如:
    


    2楼2011-08-10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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