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出现,堪为高房价与民众收入相背离的见证,也因此成为监管部门所面临的棘手难题。
面对大面积既成事实的小产权房,并非一拆了之就能让难题也一并了之。拆,明摆着是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有大批业主如何安置、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不拆,对高价买商品房的人,是一种不公平,也有损政府的公信力。政策模糊之下,各地标准也宽严不一,刮风式的整治行动,更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混乱。
因此,针对社会上出现的种种 “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小产权房”是一个模糊的、不准确的概念,实质是违法建筑无产权,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也是违反相关政策的。
虽然小产权房本身与法不容,但却满足了部分中低收入群体“居者有其屋”的梦想,实为于情有理。恰因此,针对小产权房的规制举措须在“合法”与“合理”之间做出平衡,充分考虑购房者与农民的双重利益。应当看到的是,只有真正完善保障性住房市场,围绕小产权房的诸多争议才会消弭。
从“小产权房”的称谓可以看出,其产权不完全的特性显而易见。客观而言,此类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城乡集体所有,并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属性,目前在市场中的买卖并不合法,因此导致买卖双方其实存在巨大风险。一方面, 出售小产权房的农民虽然当下获得了一笔售房款,但其利益在实际上却是缺损的。由于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政策相对空白,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被限制,从而形成了小产权房的低价优势。从长期看,这部分产权获得流转地位是大势所趋,价差消失将成为必然。因此,在这一体制变化过程中固然要体现出土地的稀缺属性,同时必须要注意保护农民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小产权房”正是以其独特的形式对此提出了预警。
另一方面购房者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不仅有拿不到产权证的危险,即使是当地有动迁政策也可能享受不到补贴,甚至有可能在政策严打氛围下遭到打压。作为一项大额开支,其实购房者不可能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一无所知,只是他们无奈于高房价的压力,才会被此类房产的低价格所吸引。可见,“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使公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无法得到合理满足。“小产权房”大行其道的根源在于房地产市场的固有弊病,而“小产权房” 不过是代人受过。换言之,“小产权房”虽然于法不容,但于理却情有可原。这是任何针对性政策都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既有“小产权房”购房者,政府应遵循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实施更加柔性的处理方式。毕竟制定实施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共赢与和谐。
面对大面积既成事实的小产权房,并非一拆了之就能让难题也一并了之。拆,明摆着是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有大批业主如何安置、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不拆,对高价买商品房的人,是一种不公平,也有损政府的公信力。政策模糊之下,各地标准也宽严不一,刮风式的整治行动,更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混乱。
因此,针对社会上出现的种种 “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小产权房”是一个模糊的、不准确的概念,实质是违法建筑无产权,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也是违反相关政策的。
虽然小产权房本身与法不容,但却满足了部分中低收入群体“居者有其屋”的梦想,实为于情有理。恰因此,针对小产权房的规制举措须在“合法”与“合理”之间做出平衡,充分考虑购房者与农民的双重利益。应当看到的是,只有真正完善保障性住房市场,围绕小产权房的诸多争议才会消弭。
从“小产权房”的称谓可以看出,其产权不完全的特性显而易见。客观而言,此类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城乡集体所有,并不具备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属性,目前在市场中的买卖并不合法,因此导致买卖双方其实存在巨大风险。一方面, 出售小产权房的农民虽然当下获得了一笔售房款,但其利益在实际上却是缺损的。由于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政策相对空白,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被限制,从而形成了小产权房的低价优势。从长期看,这部分产权获得流转地位是大势所趋,价差消失将成为必然。因此,在这一体制变化过程中固然要体现出土地的稀缺属性,同时必须要注意保护农民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小产权房”正是以其独特的形式对此提出了预警。
另一方面购房者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不仅有拿不到产权证的危险,即使是当地有动迁政策也可能享受不到补贴,甚至有可能在政策严打氛围下遭到打压。作为一项大额开支,其实购房者不可能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一无所知,只是他们无奈于高房价的压力,才会被此类房产的低价格所吸引。可见,“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使公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无法得到合理满足。“小产权房”大行其道的根源在于房地产市场的固有弊病,而“小产权房” 不过是代人受过。换言之,“小产权房”虽然于法不容,但于理却情有可原。这是任何针对性政策都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既有“小产权房”购房者,政府应遵循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实施更加柔性的处理方式。毕竟制定实施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共赢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