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虽然汉代女性的财产权要大于后代,但依然无法与男性相比。由于古代社会男尊女卑,强调女子要“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12](P308),法律重点维护男性的财产权,女性的财产权如其人身一样依附于男性。男性家长拥有绝对的经济权,可对家庭财产任意支配,还有,在继承权方面,男子继承是全面的,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第一位继承人,是户主和财产的当然继承人,而女子的财产继承是部分的,一般是在家中无男子的情况下才有机会继承财产。即便是母亲,其财产继承也得让位于儿子。而且女子继承财产,要受到诸多限制,比如寡妇要想永久继承亡夫遗产,必须以矢志守节为代价。这些都证明了汉代女性财产权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