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市和省直、铁路系统财政供给人员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2010年1月1日起,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1%提高至1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7%提高至10%,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各县(市)、矿区要在严格落实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基础上,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力争达到全市统一标准。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增强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让广大群众更大程度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搞好宣传,让广大职工了解政策,并严格按照缴存比例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相关规定切实收好、管好、用好公积金,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公积金安全规范运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