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执行程序
有核准权的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
由高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接到命令七日内)
↓
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
审判人员验明正身,询问遗言、信札(不是执行人员)
↓
公布执行死刑:但禁止示众、侮辱被执行人人格
↓
执行方法:枪决、注射(采用其他方法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场所:指定刑场或羁押场所内
↓
法医验明(将执行情况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
法院办理后事:审查遗嘱遗言、处理尸体骨灰。
也就是说法院在终审后无必要通知罪犯家属的情况下立即执行.通常是48小时内执行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执行死刑后,对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除应扣除其在诉讼中确应支付的款项外,由羁押罪犯的看守所或者监狱清点后,交其家属领收,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放。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犯的遗书、遗言,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或尸体;过期不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对外国人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程序和时间,依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