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交过房子,并且签了协议。
签过协议的第二天,动迁办打电话让带着协议去一趟。
第二天,我拿着协议到了动迁办。
他们问我:“协议带来了吗?”我说:“带来了。”他们说:“给我看一下。”我把协议给了他们,他们说:“过几天你再来取。”
当我再去取协议时,他们说:“你的房子不合格,不能收,你的《拆迁补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这到底是为什么?
现在天气一天比一天冷,我还是不敢离开我的房子,花了一万多元租的房子又不能去住。准备搬家时,家里的很多生活必须品都处理了,今年的冬天让我一家人怎么活呀?我不知道动迁办的人心怀何种鬼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