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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信的非法行医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人罪均是欲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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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杨永信是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副院长,网络成瘾戒治中心主任,一级主任医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从事精神卫生医疗专业29年,是知名的精神科医生和“全国戒网瘾专家”。
故不存在非法行医之说。



1楼2011-10-21 08:43回复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而且,限制本人人身自由没有任何手续,没出具任何法律依据属非法拘禁才能称为非法拘禁。
    


    2楼2011-10-2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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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3楼2011-10-21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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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4楼2011-10-21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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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大家不要从字面上来理解法律。
          不能从表面上来理解客观事实、
          杨叔是无辜的。


          5楼2011-10-21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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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哥说得好!这其中肯定有网络推手误导大众,网络黑社会太可怕.


            6楼2011-10-21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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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叫,作为吧主,需要客观的看待问题,网络推手?网络黑社会?你不觉得你说出这样的话很武断么?
              虎,不知道是谁在只理解文字含义。以上三条法规,我们是特指‘羊叔’在网络成瘾症还处于争议状态下,仅评自己所谓的经验,对以家长形容描述为主的未成年或成年人经行所谓的‘治疗’的行为。而且这些‘治疗’的诊断方案,是事先完全没有经过未成年或成年人同意认可的伪方案。请在解释的时候,把特定的例题带进来。
              蝎子奉上
              


              IP属地:北京7楼2011-10-2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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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于,反对者悄悄偷换了概念。规范的说法应当是,网瘾首次被列为“精神疾病”治疗范围。而到了反对者那里,甚至是不少媒体那里,“精神疾病”被莫名其妙地置换为“精神病”。一字之差,可能导致千里之谬。“精神病”是一个生活概念,通常指精神不正常者。“精神疾病”是一个科学概念,通常是指认知、情感、意志等方面的障碍,人们常说的“精神病”属于重型精神疾病,焦虑、抑郁之类则属于轻型精神疾病。既然焦虑可以自然而然地作为精神疾病,那么网络成瘾为何就不可以呢"
                --没人说网瘾是精神病_评论频道_腾讯网
                


                IP属地:四川11楼2011-10-21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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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人到底是谁?


                  IP属地:四川12楼2011-10-2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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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孙坚是法盲吧,垃圾


                    14楼2011-10-22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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