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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绝大部分人就一定认为彭宇是助人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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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受伤是左股骨颈,也就是说她倒地应该是往自己左后方向倒下的。受力来自老太的右前方。如果不是彭宇而是别人,那么此人从老太的右前方走来撞上老太,老太怎么会不知道是谁撞上的(接近正前方,不可能太靠右,再靠右那是机动车道)?从当时情况来看,2辆同一路的公交车先后进站,后面一辆还要空些,谁会在这个时候从后一两公交车停靠的位置走向前面拥挤的同一路的公交车上车?如果此人并非上车而是路过,他会选择从2两靠站公车和站台之间即将上上下下的人流中通过么?而此时彭宇从前一辆公交车上第一个下车,老太正好走过车门的时候,两者相撞的结果最有可能造成这种伤害。另外一个老太意外倒地应该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引起旁人的注意,而证人证言说看到老太倒在地上,彭宇在帮他。并没有看到是谁撞倒老太,这个时间应该是很短暂的,如果还有旁人撞老太,我不相信他会在这个时间里消失在视线中。
我当然不是说法院判决是对的。因为还有一种可能是老太自行跌倒。同时判决书的完全内容不能让人信服。老太和***在庭审过程中的许多做法也很让人怀疑。
  不过法院有错,老太有错,并不代表彭宇一定没错。判决没有说清楚理由,不代表彭宇一定没有撞上老太。因为彭宇同样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和老太发生碰撞。
  当然法院的判决有失水准。但这不代表在事实上彭宇就一定没有撞上老太啊。法院判错了,不是因为事实弄错了,因为事实到现在也没人能说清。只是因为在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认定彭宇撞上了老太,并且按公平原则让彭宇承担责任。但否定这不让人信服的判决,不代表彭宇就一定是助人为乐。



1楼2011-10-23 11:30回复
    以上是转帖的,我认为这种看法还比较靠谱


    2楼2011-10-2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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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不靠谱,因为无罪推定是全世界法律的基本原则。


      4楼2011-10-23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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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这种有罪推定是于理不合,于法不合,完全是胡扯!没证据证明清白的人多了,只要没着证据证明有罪,那么这必然要无罪论定


        5楼2011-10-23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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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问题是凭什么就认定徐老太太是诬告?彭宇就是助人为乐的????
          如果事实真的是彭宇撞的,徐老太太岂不是气死了


          6楼2011-10-23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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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事实不是彭宇撞的,彭宇岂不是也气死了


            7楼2011-10-23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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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说国人就人后千万别一直关心下去
              否则你就会被当作嫌疑人


              8楼2011-10-23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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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说彭宇到底有没有错,只是担心万一自己遇上这种情况
                再说好像那个殷洪彬好像就有摄像头证明是老人诬陷的


                IP属地:上海10楼2011-10-23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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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说是罗生门


                  12楼2011-10-23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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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2011-10-23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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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才是这一案件的亮点~~~~~~~~~~
                      充满了各种“可能、也许、说不定”类似的话…………


                      17楼2011-10-23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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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无法肯定彭宇罪的情况下~~判罚彭宇~~这不是拿司法开玩笑吗????


                        18楼2011-10-23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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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
                          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
                          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
                          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
                          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
                          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
                          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处理
                          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
                          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
                          款。
                          http://alha.blog.163.com/blog/static/29305220078833757987/
                          认定被撞的第四条


                          20楼2011-10-23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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