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一般诊疗费
新农合系统操作说明
各乡镇合管办、村卫生室:
为了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及一般诊疗费的相关工作,完善新农合管理系统,规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管理工作,现就新农合系统规范操作说明如下:
一、 相关政策
(一)执行时间。全市所有村卫生室从2011年10月31日起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一采购、配送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同时,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二)一般诊疗费。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应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含**费)定为5元/人次,其中,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1元,新农合基金统一支付4元。乡村医生收取一般诊疗费后,对于一般诊疗费已包括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加组、小儿头皮静脉输液、皮试、门诊挂号费等),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收费或变相收费。(三)基本药物和服务项目。参合患者在村卫生室就诊时,村医生必须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以及省增补的非目录**,不得擅自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包括:灌肠、小换药、小清创缝合、针炙、拔罐、洗胃、导尿、雾化、一般物理降温等。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