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于2011年2月24日在广安市一铁路遂道钢筋台架子工作时,被汽车将架子挂倒而从高处跌下受伤。于当日入院于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入院时间2011年2月24日 .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中断骨折。2左右髌骨粉碎性骨折。3右尺骨冠状突骨折。4下颌皮肤裂伤。于2月26日以及3月4日分别进行手术治疗住院治疗期间费用约为40000(由单位支付)。出院于2011年4月6日。于2011年8月8日由广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6级伤残。但2011年8月29日病人出现左股骨钢板断裂,相继进行第手术治疗。出院于2011年10月27日。(注:钢板断裂时间是在手术恢复期间且之前单位并未对此事做出回应此次入院期间所有费用均由我方垫付共计人民币约30000元。)现这件事情都未得到解决,请问第二次手术费用又该又哪方支付。此事现今未得到解决。求赔偿费用项目以及大概金额以及赔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