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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三
某审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在审计公司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发现该公司4月16日银收26#凭证的摘要记录“存入暂存款”,金额为5万元,4月27日、30日分别在银付29#、36#凭证摘要注明“提现”,金额各为2.5万元。审计人员怀疑该公司有出租账号行为。审计人员调出26#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 50000
所附的原始凭证仅有一张“银行收款进账单”。调出29#凭证,支票用途为“差旅费”,调出36#凭证,支票用途为“备用金”。根据这一线索查阅“现金日记账”时,发现4月30日现付款凭证108#,,摘要为“暂付存款”5万元。调出108#,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C公司 50000
贷:现金 50000
其原始凭证是C公司打出的白条收据。审计人员查B公司的账簿记录,但B公司已经停业,审计人员找到B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发现该账户已无余额,其最后一笔业务就是5万元的转销额。据银行反映,该企业准备不经营了。想清户,但是银行不允许提现金,因此B公司决定把清户款转到A公司的账户上,然后通过A公司提取现金,所以发生了以上的经济业务。
审计人员经过详细调差,A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从整个过程中各得好处费5000元,其余款项全部交给C公司。
A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出租账户行为,说明原因。如果是出租账户行为,它违反了《会计法》的那些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IP属地:四川1楼2011-11-05 20:25回复


    2楼2011-11-05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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