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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Freedom、En,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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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1楼2011-11-14 12:47回复
    1 引言
    作为人之生存与发展的首要价值,自由与平等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社会正义问题一直是人类非常关注而又颇感揪心的问题。这样的东西并不需要很深的逻辑推理,也不需要进行理论研究的升华,而是在实际生活过程中触手可及,无处不在的社会现象,这是人类生活于世无意或有意置身于此的无奈,是每个人必须面对的一种实实在在的生活。
    “这不公平”,像这样再平常不过的话语,即使只算一种牢骚,却并不阻止我对于其“公平”本身的思考,但我又疑惑于卢氏之“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以及何为正义?怎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正义?在自由与平等二元价值并存与冲突之中,怎样为了正义而相得益彰地处理二者的关系?这些萦绕在耳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迫使我不得不就此深入下去。
    2 正义的出发点:个体自主
    (一)、个人之社会观与价值观
    人的成长是一个价值不断权衡与选择的过程,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价值定位以及对这个世界不同的感受,孤立而不孤独;认同而不苟同。这种价值的绝对超越是笔者朦胧中的正义——绝不失掉自己,但同时注意手段与目的的组合排列。
    然而,生活绝非一个人的生活,鲁滨逊固然还有一个星期五,但事实与其他荒岛动物别无两样。
    “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阻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1]
    。“然而,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依存,除非是**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

    于是,人类集体的合作似为必要,实属无奈。“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部分。”
    。当然并不是完全情非得已,因为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
    ;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渡让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都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利益一致。与此同时,也免不了利益的冲突,因为人们对于他们合作所产生的较多利益不是无动于衷的,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每个人都要求多多益善。
    (二)、个人之法律观
    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亦为一种意义体系。任何规则必涵蕴有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凡此种种,一言以蔽之,曰法意,它们构成了规则的意义世界,而为法制之内在基础。
    我想,任何法制的生长与运作,必伴有相应的法意。在法律移植的情形下,甚至滥觞于相应的法意,法意因而为法制的先导。法制恒定而恒变,法意因而表现出自己的时代特征与地域色彩,反之亦然。不过,就人类迄今为止有限的历史来看,诸如公平正义、仁爱诚信、安全、自由、平等、****、民主与宽容等基本价值与信仰,构成所谓世道人心,关乎人的生存与尊严,却恒定而不变,万古而长青。这是人世生活的本身要求,也是合理的人间秩序的固有品质,既然一切法制和法意均源于生活本身,分别表述了生活的规则性存在和意义性存在,那么,法律之道即生存之道,法意即生活的意义,而生活的意义主要即在此世道人心。
    (三)、个体自主——个人主义的自我定位
    由以上可以看出,任何离群索居者只能成为时代的笑柄
    ,而他心目中的“世外桃源”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然而笔者却也不赞同那些大喊空话套话,为人类幸福不惜牺牲自我一切的做法。“舍我其谁?”只是老庄等贤能之辈欲拯救于天下苍生的真诚呐喊。在众生共存中,笔者倒倾向于个人主义的哲学——一种由个人完善达及社会群体的养生之道。
    


    IP属地:广东2楼2011-11-14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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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由的现代意义
      在现代社会,自由依然是一个神圣的追求。我想,一个文明的时代,消极自由正如我们所能亲身感受的那样,在随着法治的发展中确实有了很大程度的保障,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物质世界极大充裕的社会里,有人却失掉了自己,自主意思匮乏,甚至陷于了个人迷茫的泥潭,因此积极自由的提倡未尚不是一件好事。总之,从我国来看,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从人的角度来看。它被充分地反映在我国当前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中。是一个人在新时代条件下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更是为一个人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与发展空间。
      第二,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发展的举措,让经济主体拥有了充分发展的自由,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繁荣了经济,增强了国力。
      第三,从政治文化角度来看。它首先有利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完善,民主监督在自由的保障前提下更真实、更可靠。其次,正是由于自由精神的倡导,人们才创造出了光辉灿烂的各种文化,促进精神文明的进步。
      4 正义之第二范畴:平等
      (一)、平等理论小史
      从历史上来看,平等多表现为从不平等到平等的渴望。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粗暴地否定了人类的平等”[16]
      。他露骨地宣称:“世上有统治与被统治的区分,这不仅事属必需,实际上也是有利益的;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17]
      。与自由一样,平等在黑暗的中世纪也成了时代的牺牲品,失去自由的平等根本不算一种平等。资产阶级**时期,对于平等的理解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霍布斯强调指出:“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根据这一切我们就显然可以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利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18]
      。洛克也形象地比喻:“大与小之间、强与弱之间所能有的和平,就像人们所想象的狼和羊之间的和平,羊只有和平地让狼撕碎吞掉。”[19]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近现代,在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同时,平等则受到新的更大的挑战。此阶段的理论多是在尊重自由的同时,偏向于平等理论的研究。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强调,一个理想的社会是致力于平等的社会,自由可以用平等来解释,某些自由可以因为平等而放弃。
      (二)平等真义
      作为正义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平等也是一个古老而永新的话题。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其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它还可能关注保护诺成合同的义务与对应义务间的平等。关注在因损害行为进行赔偿时作出恰当补偿或恢复原状,并关注在执行刑法时维持罪行与刑罚间的某种程度的均衡等等
      [20]。
      平等作为人类的一种价值取向只可能存在于人类,而对于其他生物世界是不可适用的。它是人类精神状态中的一种追求——动物之间只存在“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而决无平等可言。对平等的追求在人类群体生活中世世代代都成为梦寐以求的目标。然而自然界本身为人类展示的更多地是一幅“令人恐怖的”不和谐场景:山崩地裂,狂风暴雨,物物相克,强者生存;人类可怜的认知能力与这样的自然哪有和谐可言?“人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对自然的反叛!自然法则要求所有生物无欲无求——像牛羊在蓝天白云下悠闲的啃着青草,像鱼儿在狂风暴雨中无奈地潜入海底——靠本能顺应环境而获得生存。而人类有了精神、意志,便想追求,想占有;面对无限的物质世界使观念也无限疯狂——欲念之火时时生腾使人躁动不休,越感个体的无能便越想在有限的生命历程中有为,于是人与自然总处在无休止地搏斗之中——通过艰难拼搏而从周围环境中尽可能地榨取一点果腹的食品及生存资料。”[21]

      笔者以为,正是因为大量现实的不平等现象的存在,才更加激发了人们对于平等观念的向往与追求,因为这是人之生存所必须具备的前提。基于以上事实,有学者提出了平等三法则:“一,平等只会是弱者发出的呼唤;二,被要求平等(均分物质财富)的主体之间本无平等可言——平等主体之间原本只存在实力的较量;三,平等只能依靠超越平等主体的权威力量才能求得——这种力量一定比强者更强,且为弱者所拥戴、所推崇。”[22]

      


      IP属地:广东5楼2011-11-14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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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从政治哲学角度,关于正义的探讨从古希腊就开始了,但中途特别是中世纪沉寂了很长一段时间。正如当代正义大师罗尔斯所言:“政治哲学——政治科学和道德哲学——相对讲来已经荒芜了很长一个时期。”。然而罗尔斯的巨作《正义论》在经过作者20余年含辛茹苦的耕耘后,一经发表,便在这个领域掀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正义高潮。当代着名社会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对此谈到:“在最近的实践哲学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
        罗尔斯是一位充满正义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一生都在关注这样一个问题:人类生活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是可以改善的——人们无论以个体还是集体的方式能否过上一种值得过的生活(或者用康德的话来说,人类生活于世的价值何在)。在他看来,即使是那些行为与品性无可指责的人,他们的生活也可能缺乏价值,人们终日碌碌于职业与个人事务,却不明生活的最终目的不能增进人类的美善与繁荣。正是在此种观点下,罗尔斯试图部分通过发掘可使人生有价值的原因来过一种有价值的生活。他认为,是否可能设想一种社会秩序,以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在总体上生活得更有价值。当然人们可以设想各种情形,但最重要的是,必须在一种现实主义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问题。这样,问题就成为我们能否设想一种现实的乌托邦,一种通过可信的转换途径可从现状企及的理想社会秩序,而且这种社会秩序一经实现,便可自我维持。通过构建这样一个现实的乌托邦,罗尔斯力图世界至少在有可能实现人类有价值的集体生活的意义上是善的。这是与正义的实际政治相关联的,并且它还坚持认为,从实现的角度看,一种根基良好的信念能够使我们与这个世界相协调。只要我们有充足的信心相信人间自我维持和正义的社会秩序确实是可实现的,我们就可以希望自己或其他人总有一天在某个范围内实现它,并且为这一目标而努力。
        罗尔斯强调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不管一个理论怎样精致或简洁,如果它不是真的,那就必须抛弃它或修正它;同样,不管法律和制度是怎样有效而巧妙的设计,如果它不是正义的,就必须改革和废除。他同时强调“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作为整体的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小视之。”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正如允许我们默认一种由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一样。
        为了使其现实的乌托邦得以成立,罗尔斯基于社会契约理论巧妙的设计了一种可以甄别个人利益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他把这种无知境界(situation of ignorance)描述为契约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他假定,契约各方都居于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由于不知道各种不同的选择将如何影响他们各自的特殊利益,因而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general
        considerations)的基础上对各种原则进行评价。第一,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位置,他的阶级出身或社会地位,他也不知道他在自然资财与自然能力的分配中的运气如何,也不知道他的理智与力量的情形如何;第二,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是什么。不知道他的理性生活计划的特殊细节,甚至也不知道他的各种特殊的心理特征,如对冒险的厌恶,对乐观或悲观的不同倾向等;第三,虽然契约双方都不知道他们自己社会的具体情况,但他们却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这里的一般事实指的是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32]

        罗尔斯基于以上的“原始协议”,在《正义论》中反复论证了下述两个基本原则:
        


        IP属地:广东7楼2011-11-1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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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想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33]

          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另外,罗尔斯认为第一原则应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分别称之为“自由的优先性”与“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就正义这个问题,有学者还作如下之论述。正义一般可以分成以下三个观点:平等(狭义正义),合目的性(依其他术语为社会或共同福祉正义)以及法律安定性(法律和谐或和平)。就平等而言是涉及正义的形式,而合目的性涉及正义之内容,以及就法律安定性则是涉及正义的作用。[34]

          (三)、正义的现代意义
          正义纳入现代,就笔者从身边的感受来说,它不被觉得陌生就是觉得太过遥远,甚或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奢华。正义感不是被人们所推崇,反倒成为一种笑料。“人不为己,天殊地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也似乎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生活方式。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不择手段地去“践踏”了别人的“目的”。
          之所以如此,我想这是有一定原因的。就我们国家而言,由于传统性的“熟人”社会、“关系”社会,使得人们在解决问题或面对某种竞争时,熟人与关系成为首选的手段。这无疑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第一,现实的不平等。致使那些没有关系、没有熟人的但又相当优秀的人失去了很多本来属于他们的机会,让他们在沮丧的同时也埋下了不良的种子。第二,从受益方来说,熟人好办事的观念使得其在未来的道路上更加注重这一点,从而使得不良之风更加肆虐横行。
          由此看来,社会如此并不足为奇。且笔者也承认在短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因为包括笔者自己在内的绝大多数人都曾“受益”过关系或熟人。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再提正义似乎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呢?其实不然。正义的核心是在于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重点是在他人,而非自己。因此,旨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正义恰恰是“治疗”这种“慢性病毒”的一剂良药。


          IP属地:广东8楼2011-11-1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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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John Rawl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w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Massachusetts
            199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第一版。
            2 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3
            [美]马丁•P•戈尔丁著,齐海滨译,王炜校:《法律哲学》三联书店出版社,1987年12月第一版。
            4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梦觉校:《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2月第一版。
            5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80年2月修订第2版。
            6 [美]
            约翰•罗尔斯著,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7冯亚东:《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徐友渔:《重提自由主义》,载《二十一世纪》8月号第42期,1997年。
            9
            [英]洛克:《政府论》(Of Civil Government),常人图书馆版,1924年。
            10
            [法]勒鲁,王允道译:《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88年。
            1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
            12
            [英]霍布斯,黎思复等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
            13
            [美]斯东,董乐山译:《苏格拉底的审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
            14 [德]Arthur
            Kaufmann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


            IP属地:广东12楼2011-11-14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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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13楼2011-11-14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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