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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为什么成了“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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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mfm518
  • 人民监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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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问:但现在关键的问题是:王老太没告是“惊吓”的,搞的是“撞”的。
民不举官不究。
如果当时王老太了点告的是许吓着了她,那么此法官的判决问题会少些,但举证就要换成“如何惊吓”了。
老太太告的是撞人,法院可以判吓人吗,欢迎大家讨论,欢迎大家指正,谢谢!


  • 理性素质
  • 人民监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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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并没有在一审判决中最终认定许云鹤“吓倒”老太,“惊吓”说是许及许托们断章取义。法院判决很清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许云鹤撞人,也不能证明许云鹤没有撞人,如果许在笔录中说的可信的话,相距4、5米必然会导致老太太惊惶失措导致摔倒,做为“即使没有接触,也构成交通事故”的一个例子。


2025-05-11 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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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性素质
  • 人民监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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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没有见到一审判决或是没有仔细看一审判决,片面的听信许云鹤及许托的一面之辞,导致对此案判断失误,这完全是许云鹤及许托的恶意训导。




  • 理性素质
  • 人民监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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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最终认定的是,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 fmfm518
  • 人民监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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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民不举官不究”(或“不告不理”),老太太告撞人,法院就不呢判吓人。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妥的:
1、就许云鹤案而言,不是“不举”或“不告”,而是“举”了,“告”了。告什么呢?告许云鹤赔偿老太太的各项损失共……;
2、要区分“诉讼请求”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的区别,该案的“诉讼请求”是许云鹤赔偿老太太的各项损失共……;“事实和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许云鹤撞人了;
3、“不告不理”,是指法院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就该案来说,原告没有请求许云鹤“赔礼道歉”,法院就不能超出“许云鹤赔偿老太太的各项损失共……”外,判许云鹤赔礼道歉;
4、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否仅限于原告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呢?当然不是,否则怎么叫法院呢?原告说什么理由,法院就判什么理由吗?
5、回到许云鹤案,判许云鹤赔偿近11万元,没有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许云鹤案判决理由:
1、 已由证据(1、《交通事故证明》;2、现场照片;3、双方当事人在**队的陈述;4、伤残鉴定结论;5、医生对外伤原因的分析(老太太自己跌伤的可能性很小)。)能够怎么该市是一起交通事故。
2、没有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人。
3、外伤的成因,一审由于原告诉讼策略及举证能力的原因(缺乏策略和行人接触的证据,及外伤成因的鉴定),导致医生法院对外伤成因并没有准确的认定,而是“假设……没有发生碰撞……定然……导致……”这种推断。不能认定撞人,“吓人”的证据还是充足的。
4、也许一般人不能接受这种推断,但这种推断也不是没有道理的:1、既然认定是交通事故,法院就不能以成因不明而拒绝裁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还有继续讨论,还有指教,谢谢!


  • fmfm518
  • 人民监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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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地说是车辆“吓”的老太太跌倒。
关于这个吓,我也是有疑惑的,如果“吓”的老太太跌倒,老太太能跌成:1、胫骨平台骨折;2、内外侧半月板损失;3、腓骨小头骨折;4、前后交叉韧带、内外侧韧带损伤。


  • fmfm518
  • 人民监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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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撞伤还是跌伤,交通事故是确定的,判许云鹤赔偿是没有悬念的。
二审老太太申请“外伤成因鉴定”如果鉴定出撞击伤,法院也就可以堵许云鹤和媒体的嘴。对此我有信心:第一、我信医生的“老太太跌伤的可能性很小”;第二、老太太如果是跌伤,是不可能鉴定出撞击伤得,老太太会花钱拆穿撞击的自己的“谎言”吗;第三、老太太现在也同意在国家级鉴定机构鉴定了,许云鹤和支持他的粉丝机媒体也就更无话可说了。
如果鉴定出跌伤呢?应该是这样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必然……导致……,不无不但……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 许托之父
  • 维护正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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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太有才了。


2025-05-11 15: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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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mfm518
  • 人民监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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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提出以下问题,我就在这里会吧!
以上内容是我说的。其中那个“理性素质”还认定我“没有见到一审判决或是没有仔细看一审判决,片面的听信许云鹤及许托的一面之辞,导致对此案判断失误”
正因为我仔细看了判决书,所以才强烈谴责法官,而不是谴责当事人!
法官的判决主要是有三点:
1。这是个交通事故。
这点我不予支持,也不予肯定。
2。判决理由(也就是说理部分):不能肯定撞没撞,但就算没撞到,必然也被吓到。
这才是令人垢病的地方,原告主张的是明明白白的“撞”,原告也说了,她的伤是撞的,不是自己摔的,那么原告的主张充分说明了她的确是被被告撞了,并因此受伤致残。作为法官,只要证明了原告的确是被告撞伤了就可以了,完全没必要画蛇添足来个假如什么什么的,这就造成了该判决说理不清,事实不请,权责不明。原告的伤到底是被撞的呢?还是受惊吓摔的?判决书里没说清楚。
3。判决。
由于该判决书存在说理不清,事实不请,权责不明的问题,最后的责任划分就难以认定。如果真是撞的,那么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就是,本人没有异议。
如果原告不是被撞而是吓倒而摔伤的,那么首先原告就不能主张撞,而应该主张“吓”,但即使是原告的主张“吓”成立,只要被告没有违法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那么只能是无责。因此,即便是所谓的“交通事故”成立,那么根据现有交通法规,原告无责,也只能负责10%。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本案的焦点不在原被告双方,而在于法官的判决。



  • fmfm518
  • 人民监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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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案是交通事故,证据有:1、《交通事故证明》;2、现场照片;3、双方当事人在**队的陈述;4、伤残鉴定结论;5、医生对外伤原因的分析(老太太自己跌伤的可能性很小)。
关于《交通事故证明》,即使按照“道赔法专家”所说,这是许云鹤被**下的套,许云鹤又怎样能解套这个套呢?伤情成因鉴定能解这个套吗?不能!无论撞伤还是“吓”伤,都是交通事故,许云鹤都得赔钱,这没有什么悬念。法院没有理由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证明》,除非许云鹤可以推翻该证明。
第二、关于判决理由:
1、要区分“诉讼请求”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的区别,该案的“诉讼请求”是许云鹤赔偿老太太的各项损失共……;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许云鹤撞人了;
2、要区分“判由”和“诉由”的区别,“诉由”是原告的理由,“判由”是法院判决的理由,即“本院认为”;
3、即使本案的“诉由”不成立,是否必须驳回诉讼请求呢?非也:其一、本案交通事故是确定的,法院驳回诉求,有失公平;其二、法院可以依法查明事实、依法裁判;其三、法院查明无论撞人还是吓人,老太太的损伤和许云鹤有因果关系(包括间接因果关系);其四、法院查明老太太违法翻越护栏,故法院判老太太负60%的责任,许云鹤(疏于观察、措施不当,违反《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负40%的责任。
4、回到许云鹤案,判许云鹤赔偿近11万元,没有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第三、关于判决。
1、交通事故确凿无疑;
2、法院查明老太太违法翻越护栏,故法院判老太太负60%的责任,许云鹤(疏于观察、措施不当,并线后4、5米才发现老太太)违反《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40%的责任。


  • whatis63
  • 人民监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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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对“不告不理”的理解也有争议,诉讼请求限制一般没有争议,事实及举证部分会有“当事人主义”和(法官)“职权主义”之争。
只是对许案来说,以“吓人”非原告所诉驳回,一点实际意义都没有。


  • fmfm518
  • 人民监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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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范围的裁量权在于法院,别人说三道四,又有什么用呢?


  • 听风铃
  • 人民监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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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丛林老猎手
  • 事实真相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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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给你个数据,你自己算
案件受理费3706元,原告王秀芝担负1336元,被告许云鹤负担2370元
这是40%么?睁开你的狗眼看看~~
话说,穿越护栏是全责,司机应无责任10%吧,怎么判的40%?还分析了?


2025-05-11 1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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