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制,限制了市民的出行,耽误有的市民急需解决的问题,诱发交通事故,是权力对权利的一种看似合理的征服。你要交通管制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吧,为此,**队对此次交通管制的理由是“出于文明交通而实行”。那么我们看看法律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交通法》39条、40条没有类似的措词,《戒严法》倒是有此规定,但是你得报国务院批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实行交通管制。除此之外,就是达到了保卫级别需要采取交通管制的“大领导”,但我想大领导未必多了些。 以“出于文明交通而实行”而进行的交通管制,影响了公众的出行和通行自由的权利是值得质疑地,“出于文明交通而实行”只是一个美丽的借口,实际上是公权力滥用,,让公众在马路上不情愿的行了一次“注目礼”,记住了因为他影响了他们的出行。 俗话说“民心不可违”,也许这样的交通管制不是什么大事,但如此违背民意的行为已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任何欺骗公众的借口更是要不得。 为此,除了要给予滥用权力的人问责外,滥用权力的人给公众道歉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