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吧 关注:6,926贴子:16,330

〔讨论〕民法中”物”的定义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物权法制定在即,但普通百姓对”物”的定义似乎并不明了,法律不能望文生义,我们理应给它一个清楚的定义.
我先定义一个:物是可以占有的财产.
欢迎批评指正


1楼2006-08-29 19:33回复
    • 222.168.47.*
    物就是财产,财产都是可支配的。所以曾经有很多学者认为物权法不如就叫财产法,不过有人认为这样说不严谨,因为财产权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和知识产权(准物权),所以这样定义不妥当,因而借用了国外物权法的概念。物有财产性、可支配可利用性,合法性等特征。所以法律只有在总则部分解释物的定义,或者列举物的属性以使民众清楚


    2楼2006-08-30 09:47
    回复
      • 222.168.47.*
      楼主了解英系预期违约和大陆的不安抗辩吗?请指


      3楼2006-08-30 23:08
      回复
        同意物为可支配的合法有形财产


        5楼2006-08-31 14:44
        回复
          3楼的
          看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原论
          里面有你要的答案
          而且很详细
          区分了明示的和默示的


          6楼2006-10-01 23:35
          回复
            • 61.187.64.*
            问一个很蠢的问题,无是有体物,能为人力所能支配,但以前看有美国人出售火星上的土地,并且也不与法律有冲突,买土地的人难道能取得该物权吗


            7楼2006-10-10 18:52
            回复
              不光在美国有出售月球土地的,好象前一阵子中国也有效尤。在国际公约中规定任何国家不对月球享有主权,但各国有平等地从事科研、开发活动的权利,不得利用月球从事军事活动,不得破坏月球的环境等等。既然月球不属于任何国家,当然也不属于任何个人,世界各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应承担公约所载之义务,所以该公约产生了国内强行法的约束力。那么买卖月球土地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在中国的那家公司已经被取缔了。不过在美国的卖月亮的那个家伙却发了一笔横财。其实,道理很简单,人们都不会傻的认为向某个人买月球的土地,并且象征性地领了一张“月球土地产权证”,就取得了月球土地的所有权。首先,出售月球土地的人是否有月球土地的处分权呢?实际上,买月球土地的多是那些有钱的人为了找乐子,寻开心,这样你情我愿,买卖双方谈不上欺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只要价钱能够为双方接受,管他是买卖还是赠与呢。何必一定让合同无效呢?只要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就行了


              8楼2006-10-10 21:15
              回复
                一点意见,首先财产在广义上来讲,包括债权和物权!财指的就是钱,产才是物! 那么我认为物是可以为民事主体所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更合理一点!因为土地是国家占有的,所以我只能想到民事主体这个名词,希望批评指正!


                9楼2006-10-13 01:06
                回复
                  • 219.246.88.*
                  楼主的定义实在不怎么的,首先逻辑错误:
                  “物”是“可以占有”的财产,那么什么是“可以占有”什么又叫"财产"?“财产”势必是被人占有的东西,不被人占有的东西不叫财产,比如月亮,不能说它是财产,明白了吗?既然是必然占有,就不能在说“可以占有


                  10楼2006-10-22 11:58
                  回复
                    财产是交换价值的载体,财产的外延大于物,比如智力成果也是财产但不可被占有,这里的占有是指实际上的占有,是物权的一个权能,知识产权没有这个权能,你明白了吗


                    11楼2006-10-22 20:07
                    回复
                      民法的调整对象有两个——人身和财产,人身是禁换价值的载体,财产是交换价值的载体


                      12楼2006-10-22 20:12
                      回复
                        “可以”是对权利行使状态的一种描述,可以占有,当然也可以不占有,比如将物出借于他人,对物权人来说就是不占有的状态,比如将物放在保险柜里,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不占有的状态,但是当权利人想行使权利,便能实现占有权能,这才是“可以”的含义


                        13楼2006-10-22 20:24
                        回复
                          • 222.168.47.*
                          财产的特征是脱离人身的可支配性,支配的含义要广于“占有”。支配包括占有和控制,支配对于动产而言是“占有”,支配对于不动产、无形财产(包括知识财产)而言是“控制”。但是占有还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法律拟制的占有状态)。占有的效力是状态推定和权利推定。在民法上,占有多是相对动产而言的,比如我占有了该动产(水杯、手机),我就具有权利的外观(权利推定、公信原则),我把他买给别人,别人就相信这个动产是我的而有偿买卖,就可以善意取得该动产,而不动产则仅仅善意有偿是不够的,可见不动产不能以控制(使用)状态来推定其享有处分权。还有无主物先占只能适用于动产,没听说不动产先占的,对不动产的支配不是占有,而是控制(用益)。所以我觉得用支配一词比占有更准确。


                          14楼2006-10-26 15:21
                          回复
                            任何财产都是可以支配的,因此用"支配"并不能将物与其他财产(比如智力成果)区别开来.但对财产的支配方式可以不同,唯有对物可以现实的占有,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物权也是一种物权,因此同样具有"占有"权能.这与以何种方式表征权利状态是两码事情.不动产之所以用登记的方式来表征权利状态,是因为不动产可以同时被多个人占有,这也是它作为物的属性的体现.而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并不具备占有的权能,权利主体无法现实占有其权利客体,对客体的支配只能通过发表、复制、广播等其他方式实现。


                            15楼2006-10-26 20: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