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那这样的话,夏俊峰能不能等到您这个探索的成功呢?
陈有西:所以我们是,“是不能也,非不为也”。我作为律师,我不可能要求全国人大明天就修改法律,我只能用我的身体力行,通过个案,我把问题揭示出来,让全国的法学家,全国的立法专家,全国的律师来讨论这个问题,来关注这个问题,让最高法重视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死刑复核程序公开化已是非常有必要的了。对不对?现在我再回过头来回答你辩护思路的问题,一个律师辩护案子,它是建立在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之上的。事实真相是怎样的,律师不能闭着眼睛瞎说。我们调查到的事实,调查到的证据,我们经过法律分析,经过反复判断,形成我们证据的自己的一套体系,形成我们自己的思路,我们才能够去决定这个案子是有罪无罪,是罪重辩还是罪轻辩?我们要这样去确定。所以夏俊峰案子,我初步的看法,绝对是一个正当防卫的案子。
主持人:正当防卫的。
陈有西:他定性故意杀人绝对是定性错误的。这个案子从我们现在调查到的情节来看,确实是一个正在实施中的侵害行为。他在反抗。这就完全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情节,那么,我们国家的刑法,正当防卫,不是规定在分则里面的,我们规定在总则里面。它是一种犯罪形态,而不是一种具体的罪名。“正当防卫罪”,这是没有的。我们国家没有。正当防卫,他超过必要的限度,可以被定为好多的罪名。如果,比如说一个人在用他的拳头在打你,你就用刀把他捅死了,或者用枪把他打死了,这种防卫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这里面有一个要害是什么呢?就是“正在实施中”的行为,如果这个打斗已经结束了,你冲出去,跑过去再把他捅死,这个就不构成正当防卫。这是事后进行的,就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所谓的防卫就是正在实施中的行为,就是我正在被打。那么根据我们现在调查到的情况来看,夏俊峰是被两个一米八零,一个一米八二,夏俊峰自己是一米六五,两个人打他踢他大腿根部,就是基本上是**的地方。一下子非常痛就跪倒地上去了,一只脚跪在地上,一只脚蹲着。上面是用一个不锈钢的杯子在不断的砸他。另外有一个人在背后用拳头打他,用椅子背打他。两个一米八的人打他就没有抬起头来过,就用左手捂住自己的脑袋,右手他蹲下去摸大腿根部的时候,裤袋里的刀,这个刀就这么长,很短的一个,他就是一个切水果切香肠用的。刀拿出来以后,一手摸着脑子,这样子往上的捅。他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能预见到捅的结果的。两个一米八的打我,我不逃出去就要被打死。完全符合正在实施中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这样一个要件。所以当时很多网民讲,这个城管是违法的啊,是非法拘禁啊什么的,这个都是外围,辩护思路都是错的。我们不能和整个国家城管制度去做对抗。城管执法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至于这个城管执法非常暴力,可能是违法执法,我们只能说是个案,而不能说整个城管都是不对的。所以我当时的辩护思路,我一接触到这个案子,我就关注室内这八分钟。正当防卫有没有,只看着八分钟,他如果是正在实施中的行为进行的防卫,他构成正当防卫,只要停止了,站起来了你还要捅人家,那就不是正当防卫了。所以我特别在提审中关注这个问题,我说:你有没有站起来?他说:没有。站起来逃跑的过程中有没有捅人家?他说绝对没有。我说:捅的时候有没有看到过人家的脸?他说:从来没有。我头一直朝着地上,头都抬不起来。两个人在往下打,我从下面往上捅。这样的情节,他是无法预计后果的,这是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