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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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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购是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征购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因此属于有偿的行为,这与行政征收中的行政征用行为具有共相同之处。但是,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征收不必征求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意见,属于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而行政征购则要由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方相互协商一致,因而属于行政合同行为。二是,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行政征收行为中的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享有征收决定权,处于主动地位,而行政相对人依法负有按照行政机关要求作为的义务,处于被动地位。而在行政征购行为中,无论是在订立行政征购合同过程中,还是在履行行政征购合同期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都是大体对等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义务交付征购标的物,行政主体在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时也负有依照合同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


1楼2006-09-27 16:3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