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很简单本来够不上犯罪条件,办案人员都已经同意释放,只因为对方是个有钱人找领导打点好了,却在调查时,作为当事人亲自开车带领唐山市**支队调查办案人员到家中搜中,(调查人员居然可以坐当事人的车去,不知道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搜查中家里本没有放过东西的地方,却在当事人的指引下让调查人员查找到假警官证,{注意此警官证是在她身边一个花瓶里她先发现的,(花瓶高800左右)},关键问题是家人都没有看到过,如此栽赃陷害却可以堂而皇之的,让无辜人直接到拘留所,真不知道天理何在,法理何在,难道只是因为她和上边领导关系密切,只因为她有钱可以买通领导,只因为普通老百姓就无申辩申诉之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