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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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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7年,被告人林光富因其岳父林保成(82岁)患有严重的脑梗塞,生活不能自理,便与妻子林元桃搬到林保成家照顾林保成。2010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林光富酒后与林保成发生口角,林保成持菜刀将林光富头部砍伤,被告人林光富便用拳头殴打林保成头部。17时许,在外干活的林元桃等人得知消息后,将受伤的林保成和被告人林光富送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8月19日,林保成经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保成系他人用较软物体(如拳头、手掌等)多次打击头面部,造成脑干出血死亡;被告人林光富头部系轻微伤。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林光富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林保成发生争执,被被害人林保成砍伤后,不能正确对待,而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林光富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海南高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被告人林光富的故意伤害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林保成死亡的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判决如下:撤销(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光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各方观点】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本案因家庭成员纠纷引起,上诉人被被害人砍了一刀时仍然忍让,被害人死亡,违背了上诉人的意志。上诉人犯罪后悉心照顾被害人,有很好的悔罪表现,被害人的三个女儿都请求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判决量刑畸重。被害人持刀先后砍了上诉人两刀,又咬了上诉人的手指,并且手中一直拿着菜刀,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并且正在进行。上诉人是针对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仅是由于被害人行动不便,才致使上诉人的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某医师:被害人被打了两巴掌,正面还有一拳,殴打后神志清醒,三天后才死亡,这样的死亡结果可能不是外力所致,而是由于被害人自身患有脑血栓的病理所致。脑干出血往往是外力很大才会导致,比如高空坠落,上诉人的外力攻击强度不足以导致脑干出血。  某学者: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后来又出现了偶然因果关系说,近年来,又出现了条件说,即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在一般的犯罪现象中,因果关系表现为简单的一因一果,可由于社会生活中各种情况往往穿插、交织在一起,有时也会偶然介入其他因素,从而导致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呈现出了多种形式。在本案中,因果关系就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研究对象。  某律师:不能否认被害人死亡与上诉人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本案实际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对上诉人林光富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  


1楼2012-02-02 09:24回复
    3.关于上诉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定罪方面:上诉人林光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林保成最终死亡结果之间有一定联系,但没有绝对的排他性,因此不宜认定上诉人林光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再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减轻处罚。从有利上诉人出发,可以比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直接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量刑方面:本案有从轻情节,林光富作为被害人的女婿,长期照顾卧病在床的岳父,一贯表现良好。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被害人首先持刀伤害林光富,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林光富在自己受到伤害后临时起意用拳、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实施暴力有节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在案发后,林光富主动送被害人去医院治疗,积极施救,并承担照顾和看护的义务。到案后,林光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害人家属均表示对林光富的谅解,请求予以从宽或免除处罚。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与其他暴力犯罪有很大区别。但本案亦有从重情节,即被害人林保成系75岁以上的老人。  为充分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综合考虑上诉人林光富的上述特殊量刑情节及其犯罪事实,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海南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海南高院二审改判上诉人林光富有期徒刑四年。  (作者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3楼2012-02-02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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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2012-02-15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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