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如下:方舟子应对韩寒的名誉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通法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名誉权是公民对自己的声誉享有的不受他人贬损而降低的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者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都是对他人名誉进行侵犯的行为、一旦上述行为造成公众对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就构成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韩寒)具有充分的人证物证、但被告(方舟子)依然散播对原告声誉有影响的负面新闻、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并未了解事实的真相而造谣、造成原告名誉级精神损失
应对原告公开道歉、其他损失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