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肥城市石横镇南大留村居委会的部分居民,现依法举报现住村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成员违法乱纪、挪用集体土地搞非法建设并中饱私囊的作为,请求依法严肃查处。
我村共被拨付宅基地718亩,除正常程序分配给村民建住房的409亩以外,下余的309亩全部被现任村委会卖掉,且款项去向不明,存在暗箱操作,中饱私囊的重大嫌疑。对于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涉嫌重大犯罪的以上行为,我们手中掌握了肥城市石横镇南大留村民委员会与肥城嘉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一份,以及村委会在大街小巷张贴的出售房屋公告,以上证据是以证明现任村委会的违法乱纪并涉嫌犯罪的行为。
第一:现任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委出售宅基地的行为,别说不合法,即使合法,对于如此重大事项,也应当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表决,在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才应作出上述重大决定。而现任村委会违反了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其作出的决定不但无效。而且应受到相关部门的追究。
第二: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土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届村委会及负责人员不但未经批准占用农民的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且骗取乡镇政府信任非法买卖土地,中间受贿、钱权交易、挪用公款等犯罪现象嫌疑重大,因而需依法查实,给我们村民一个明白的交待。
第三:现任村委会成员顶风作案,胆大至极。国土资源部早在2004年11月2日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找基地管理的意见》,其精神非常明确:第一:农村宅基地必须坚持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不得买卖、出租农村宅基地。第二:农村找基地的分配、申请等必须张榜公布,必须依法批准。第三: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而本村村委会公开叫卖在我村宅基地上开放的房屋并谋取利益,其行为十分嚣张,不予打击将放任违法行为的蔓延,导致国家法制的悲哀!
以上使我们绝大多数村民的意见,望上级领导认真查处。我们村民也将逐级依法**,讨个真正的说法!
我村共被拨付宅基地718亩,除正常程序分配给村民建住房的409亩以外,下余的309亩全部被现任村委会卖掉,且款项去向不明,存在暗箱操作,中饱私囊的重大嫌疑。对于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涉嫌重大犯罪的以上行为,我们手中掌握了肥城市石横镇南大留村民委员会与肥城嘉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一份,以及村委会在大街小巷张贴的出售房屋公告,以上证据是以证明现任村委会的违法乱纪并涉嫌犯罪的行为。
第一:现任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委出售宅基地的行为,别说不合法,即使合法,对于如此重大事项,也应当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表决,在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才应作出上述重大决定。而现任村委会违反了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其作出的决定不但无效。而且应受到相关部门的追究。
第二: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土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届村委会及负责人员不但未经批准占用农民的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且骗取乡镇政府信任非法买卖土地,中间受贿、钱权交易、挪用公款等犯罪现象嫌疑重大,因而需依法查实,给我们村民一个明白的交待。
第三:现任村委会成员顶风作案,胆大至极。国土资源部早在2004年11月2日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找基地管理的意见》,其精神非常明确:第一:农村宅基地必须坚持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不得买卖、出租农村宅基地。第二:农村找基地的分配、申请等必须张榜公布,必须依法批准。第三: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而本村村委会公开叫卖在我村宅基地上开放的房屋并谋取利益,其行为十分嚣张,不予打击将放任违法行为的蔓延,导致国家法制的悲哀!
以上使我们绝大多数村民的意见,望上级领导认真查处。我们村民也将逐级依法**,讨个真正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