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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自负;自然人刑事责任独立承担;附条件赠与在所附条件情势变更后的效力等法律问题。相信其代理律师应该熟知,相关法学专家亦当谙熟。
回眸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鲜活的生命,因药家鑫的犯罪行为,猝然凋落;药家鑫与张妙同样鲜活的生命,也为其犯罪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就药家鑫案本身论,无论药家鑫犯罪性质如何恶劣,随着其生命的交付,一了百了。两家家人,似不该再生法律上的纠葛。
痛失骨肉,张妙父母痛苦,药家鑫父母同样痛苦。回眸案件肇始,其案件突发性偶然性因素,终难以排除。群情沸腾之下,利已至高无上各执一端。当事人似无一丝一丝为他人考虑的必要。客观而论,作为突发性刑事案件,命悬一丝千均一发,对错往往定格在一念瞬间。
张妙无辜猝遭屠戮,令人悲中生悯;药家鑫过失伤人又疯狂施暴,无疑错上加错。就人性本身说,没有人天生是坏孩子。药家鑫毕竟还是一名学子,是一名未踏入社会的大学生。只是受社会极端利已潮流裹挟,受极端自我的畸形价值观熏陶,才滋生了这种疯狂行为。
其刀光血影背后,原始市场化的污泥浊水,金钱至上的社会风气,极端利已的现实导向,才是杀死张妙和药家鑫的真正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