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信用评级应结合企业集团整体信用水平和个体企业的独立性予以充分评估。一方面,尽管目前法律体系还没有对企业集团如何对成员企业的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进行规定,单个成员企业的债务在法律上仍由单个成员企业独立负责,但是,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必要对企业集团整体进行信用评估集团整体信用能力对成员企业的影响;另一方面,单个成员企业的信用评级在深度与广度上充分评估债权人实际准时收取债权的风险时,就必然要充分考虑其独立性和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对成员企业的影响,其实质就是企业集团整体信用评级的延伸。
目前,大量的企业集团特别是民营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不完善,经济独立性相对较差,关联关系复杂,资金往来频繁。一方面,这是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合理表现,另一方面也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的现象,甚至出现通过关联往来逃废债务的行为,这对信用评级行业提出了现实的要求。因此,加强对企业集团整体信用风险的评估是信用评级行业的必要任务。
企业集团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统一管理或者说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虽然在法律上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但其经济地位已经发生了倾斜,并进而影响到了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动态生产经营以及静态资产和债务的真实性。
当然,上述的控制和影响力存在强度和结构的不同:其一,不同的企业集团由于形成的历史、目的、战略等的不同而使其控制力不同,比如我国一些行政性划拨的国有企业集团内部控制力就相对较弱;其二,在同一集团对不同的成员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也存在控制和影响力的巨大差异, 典型的表现是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由于法律中对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规定,其独立性较强;其三,由于管理理念和经营策略等方面的不同,不同企业集团在对成员企业业务、资金、人员诸方面的控制和影响力也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