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兴园)交通事故发生3年后才到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5月17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9月21日,任某驾驶小轿车左转弯时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部门认定,任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后李某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任某垫付医疗费5890.35元。后来的三年里,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协商不成,李某直到今年4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任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500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自事故发生后一直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任某在本案审理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故认为李某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最终判决被告任某赔偿3143元,保险公司赔偿8547元。 法官点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依附于车辆驾驶人的侵权责任的产生,其在交强险法定赔偿限额内承担的是替代给付责任。本案中,被告没有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请求,因此保险公司作为替代给付的主体提出抗辩法院可以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