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人吧 关注:8贴子:214
  • 0回复贴,共1

井下作业井外未设警示标志 出事仅获赔一半

取消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作业时未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

  2006年3月24日16时30分,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物业管理部员工侯先生在检查完水表后,由自来水井内出来,正好润汇公司司机刘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由北向西右转行驶,该车左前轮与侯先生身体接触,致使侯先生受伤。经海淀交通支队调查,无法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先生认为被告刘先生在驾车进入写字楼院内后未减车速,致使该车从原告后背轧过,导致原告人身受到损害,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人民币。而被告则认为,事故是因为原告在自来水井下施工时未在井边设置警示标志造成的,自己没有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自来水井位于事发地院内道路上,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意识到自来水井口会有往来车辆通行,其在该自来水进内工作时应在井旁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以防止事故的发生。现润汇公司司机刘先生所驾的车辆行驶员对路面情况负有注意义务,故对事故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因刘先生驾车系履行润汇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以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事故经济赔偿责任即全部经济损失的50%,刘先生个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润汇公司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36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1万元,实际赔偿2600余元。
 



IP属地:重庆1楼2006-10-28 00:0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