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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书】诉讼法修改应考虑黑律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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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但现实当中却存在着大量的“黑律师”现象,有些是法律工作者,有些是退职或在职的公检法司工作人员,还有些则是社会无业人员,但无一例外的他们都打着律师的旗号在对外从事法律有偿服务。由于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这些人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对律师职业队伍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归其原因,我个人认为,这与我国目前诉讼法当中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规定过于宽泛直接相关,除刑事诉讼法以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有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允许公民以个人名义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之所以有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考虑了律师人员不足,所以在代理人方面法律没有做严格的限定。但在实践当中,这也造成很大混乱,那就是说实际上因为公民代理的存在,诉讼代理人几乎是是个脑袋就行,不管什么人,不管他有没有律师资格,不管他懂不懂法律,他都可以代理案子,那么黑律师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相应的,在刑事诉讼方面,因为法律不允许公民代理的存在,所以黑律师的出现就相对要少很多,当然也不是绝对没有。
所以,我建议国家立法机关的修改诉讼法过程中,目前全国人大关于民诉法的修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考虑目前黑律师的这一问题,对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进行法律规范。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是勿庸置疑的,对于其它人员则不应在允许其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代理。法院在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时应该严格把关,不给黑律师以可乘之机。这既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需要,更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
最后,提一下法律工作者问题,有些律师主张应该全部废除法律工作者制度,但在我看来以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讲,全面废除尚不可能,法律工作者作为一种法律宣传机构还有其存在的意义。我的看法是法律工作者还需要保存一段时期,但首先应该从诉讼业务当中退出来,也就是说作为法律咨询、代书以及一些特殊的非诉业务,法律工作者仍可存在,但诉讼代理人不应该在担任,这也是与律师法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相符合的。



1楼2012-03-03 22: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