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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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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度娘


1楼2012-03-07 12:27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以后学车的开车的必须要懂要看的啊,嘿嘿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2-03-07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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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3楼2012-03-07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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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4楼2012-03-0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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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7楼2012-03-07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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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每天看看法律还是不错的,有助于学习,挺起


            来自手机贴吧9楼2013-03-25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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