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回复贴,共1

核定经营场所不具体易引发争议(引自国家工商总局内网)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2006年9月,江西省万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食品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当即下发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当事人7日内及时补办营业执照。没想到的是,当事人却拿出自己已办理的另外一食品店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同一路段),辩称其已办理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不可“一照两点”经营。可当事人依然我行我素。最后,在当事人未于7日内申办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该局以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进行了立案。

  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又遇到了一个新问题:当事人将已办照的老食品店关闭,而由于已经办理的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为万安县五云路,与当事人目前的经营场所并不矛盾。当事人因此坚持辩称其已办理了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核实:由于2004年3月该路段还没有编好门牌号,当事人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填写的是万安县五云路,于是注册登记工作人员便简单地将经营场所核定为万安县五云路。这样一来,由于核定经营场所不具体引发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当然,执法人员最后还是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主要理由是:第一,营业执照的发照日期为2004年3月,此营业执照显然是为老食品店所办,因为当时新食品店还未开张,不能因经营场所核定不具体就认为其能作为新食品店所用。第二,2006年9月执法人员立案查处新食品店前,当事人的两个食品店均在营业,当事人“一照两点”经营的行为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第三,执法人员查处的是立案前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新食品店的行为,表面看核定经营场所不具体可能会让当事人有一定的空子可钻,但是当事人忽视了实施行政处罚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当事人采取关闭老食品店就能逃避行政处罚的想法是行不通的。

  但此案也提醒我们:不仅要注意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性质等因素,注册登记时核定经营场所一定要具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江西省万安县工商局 刘志彬 

(中国工商报提供)
 




1楼2006-11-02 14:3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