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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昨天说丢手机那位女士,“实验高中,高三九班…”那个帖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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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夜凉锋不落奔
  • 新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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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凌源人我有必要提醒你:你已经触犯了法律,他们已经准备起诉你,你发的帖子虽然删除了但是他们拿打印的原文件找过我,让我给他做代理,我没有接,必竟你是凌源人,所以你敢快想办法吧!只要一开庭你必输!


  • 游戏之黑魔道
  • 中校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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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SB


2025-05-28 16:34:46
广告
  • Robust
  • 上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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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傻鸟,肯定孩子亲属或老师,怎么净干脑残的事,拾金不昧的道德就是从你这种人身上败坏的


  • 静静凌河水
  • 中校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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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只想知道,人家写的事实是不?


  • 兔孑疯了
  • 上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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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你要是代理 你起诉人家损害了原告什么权力


  • 那一夜的月光
  • 中校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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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回事?


  • Robust
  • 上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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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规定的遗失物拾得主要规定了债权效力。《民法通则》中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即:在拾得人与失主之间基于遗失物拾得与费用支出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遗失物拾得之债。在物权效力方面,遗失物无人认领时所有权归国家享有。
  从我国遗失物拾得之债的效力看,当属于义务本位的立法。拾得人不得请求失主给付报酬,法律也不规定报酬的计算方式。拾得人是债务人的观念被强化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就这样达成了同一。在遗失物拾得之债中,拾得人的主要义务是返还遗失物给失主。此外,拾得人还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通知失主的义务、向有关机构报告的义务。在权利方面,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只是对其所损失利益的补偿,居于从属地位。只有在履行上述义务过程中支出了费用时,费用偿还请求权才得以行使。遗失物返还行为是无偿的。这说明,我国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效力构成中,拾得人的义务是第一位的,是主导;而其权利是第二位的,是从属的。与此相对应,对遗失物拾得采权利本位立法的民法典在当今世界各国比较普遍。


  • Robust
  • 上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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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规定的遗失物拾得主要规定了债权效力。《民法通则》中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即:在拾得人与失主之间基于遗失物拾得与费用支出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遗失物拾得之债。在物权效力方面,遗失物无人认领时所有权归国家享有。
  从我国遗失物拾得之债的效力看,当属于义务本位的立法。拾得人不得请求失主给付报酬,法律也不规定报酬的计算方式。拾得人是债务人的观念被强化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就这样达成了同一。在遗失物拾得之债中,拾得人的主要义务是返还遗失物给失主。此外,拾得人还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通知失主的义务、向有关机构报告的义务。在权利方面,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只是对其所损失利益的补偿,居于从属地位。只有在履行上述义务过程中支出了费用时,费用偿还请求权才得以行使。遗失物返还行为是无偿的。这说明,我国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效力构成中,拾得人的义务是第一位的,是主导;而其权利是第二位的,是从属的。与此相对应,对遗失物拾得采权利本位立法的民法典在当今世界各国比较普遍。


2025-05-28 16: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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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obust
  • 上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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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楼主,法网灰灰,道德丧失的人必将没有好的未来~见楼上


  • 绿色的小树
  • 少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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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事情摆在明面上,起步越闹越大,倒是孩子脸可往哪里搁


  • 书源哥哥
  • 小吧主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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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无知者无畏啊、
道德水准沦落到这个地步不知道是谁的可悲


  • 熊猫烧——饼
  • 上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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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破手机引发的命案~


  • 书源哥哥
  • 小吧主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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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不想多说,怕伤了那孩子。
可不得不说作为老师作为学校领导您可以回护自己的学生弟子,但不应该是无原则的。惯子如杀子,如果有天他拾到的不是手机而是其他贵重物品不归还就构成犯罪了,再或者如果他拾到的是老师或者校领导的手机,你们还回护吗?我想答案您自己知道。
不想恢复那帖子,毕竟那孩子还小也是无心的。可在这里我想告诉这个孩子,你已经是成年人了,你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这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并不能有效的约束自己或者他人,但作为一个男人你应该有所担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如果我是您,我会勇敢的向失主道歉。谁都犯过错,年轻人也不怕犯错,怕是的错了还不敢勇敢面对。
也对那些为同学鸣不平的同学说:是非自在人心,如果丢失手机的是您自己或者您的亲人朋友,您是什么心态?我相信当您看药家新案中那些为药说情开拓的同学强词夺理时候,您也是气愤的。所以将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当然失主一时气愤不过,把孩子的名字班级发出来也是不理智的。但相信任何人碰到这样的情况难免冲动。包括我们把帖子置顶也是不适当的行为,为此我诚恳的向被我们不经意间伤害到的同学道歉。
但真理不变,莫强词夺理是非自在人心。当指责别人的时候,请交换位置体谅一下。也希望这个话题不要再争论下去。


  • 红山孩子
  • 少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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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那条帖子心酸,孩子有错,也不至于置顶吧,不知道是哪位吧主大人干的,我不认识孩子,也没关系,,发那样的帖子,确实触犯了法律。


2025-05-28 16: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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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臭蛋爸
  • 大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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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拾取人并没有在拾取后联系物主…而有主观的占有意识…这点上来讲,楼主所说的本位关系就不存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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